一、申請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危險氣體的運輸、使用和存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請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升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二)作業人員登記表;
(三)升放氣球的器材和設備清單;
(四)安全保障責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認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并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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