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省州駐武各單位:
《武定縣城市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確權登記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已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城市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確權登記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維護武定縣城市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武定縣城市規劃區住宅小區與地上建筑物一并開發建設的配建地下車位(庫)確權登記指導意見。
一、依法建設的地下車位(庫)可以申請不動產登記發證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利用地下空間按規劃配建的地下車位(庫)(不含人防工程,下同),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確劃分車位,具有獨立空間的地下車位(庫),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時,未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按照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并配建地下車位(庫)的,視為已一并取得配建地下車位(庫)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公用通道按照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用途執行。
二、地下車位(庫)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確定
地下車位(庫)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認定。多用途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配建地下車位(庫),與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確且按用途在空間上能夠明確區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對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在空間上不能夠明確區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長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應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字樣。
三、按規定開展權籍調查并規范編制地下車位(庫)不動產單元代碼
配建地下車位(庫)原則上以“個”劃分定著物單元,每個定著物單元與所在國有建設用地宗地設為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地下車位(庫)規劃參數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劃方案圖為準。
四、配建的地下車位(庫)的管理使用
屬于人防工程設施(以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人防圖為準)、規劃用于停放非機動車的地下車位(庫),不得出售、出租。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地下車位(庫)應當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地下車位(庫)對外預(銷)售的,需辦理預(銷)售許可。銷售或贈與的地下停車位(庫)需單獨簽訂合同,并進行網簽銷售備案,繳納相關稅費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五、配建的地下車位(庫)的首次登記及轉移登記
申請配建地下車位(庫)首次登記的,原則上與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請,配建地下車位(庫)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轉讓的,可一并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地上建筑物所有權已辦理轉移登記,其所有權人因購買等實際使用配建地下車位(庫),該地下車位(庫)已辦理首次登記的,由轉讓雙方持購買合同、稅費繳納憑證申請辦理地下車位(庫)轉移登記;項目主體單獨申請配建地下車位(庫)首次登記的,應提交配建地下車位(庫)規劃批準文件、竣工驗收、不動產測量成果等材料。首次登記后,買受人持網簽備案表、購銷合同、完稅憑證等與開發建設單位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六、地下空間的不動產權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規范記載地下空間有關信息
本意見實施前,已依法辦理的地下不動產權屬證書(含不動產統一登記前依法辦理的房產證、土地證)繼續有效。
七、其他特殊情況
未單獨辦理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手續,經依法批準建設,符合相關規劃許可內容、建設標準,不計算容積率、不計土地出讓價款的配建地下車位(庫),已建成屬于結建地下空間項目且按照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實施建設的,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確定為地表建設項目主體。
八、特別規定
登記機構已獲取地下車位(庫)符合規劃和竣工驗收材料、調查或測繪報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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