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旅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紓困幫扶措施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好《關于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云南省關于文旅行業的紓困幫扶措施》,做好文旅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申報范圍和標準
(一)申報范圍
本次申報企業范圍為云南省內開展文化和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包含但不限于:
一是旅行社企業;二是旅游景區企業;三是旅游汽車運輸企業;四是旅游住宿企業;五是旅游餐飲企業;六是旅游購物企業;七是旅游娛樂企業;八是文化創意企業;九是旅游演藝企業;十是影視動漫企業;十一是康養旅游、戶外運動、研學旅行、鄉村旅游等新業態文旅企業;十二是主營業務包含文化和旅游的其他文旅企業。
(二)申請標準
1.《幫扶措施》第九條:加大貸款貼息力度。對文旅企業2022年新增流動資金貸款,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貼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業同一筆貸款,已享受國
家和省級其他貸款貼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復補助。
2.企業2021年度被行業主管部門取消等級資格、納入征信體系失信懲戒名單,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的,不適用此政策。
二、申報審核流程
(一)嚴格落實支持市場主體財政資金網上公開辦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和流程,采用線上申報審核方式進行,通過云南省財政廳陽光云財一網通(http://czt.yn.gov.cn/)開展通知、申報、審核、公開、公示等工作。
1.線上申報:申報企業通過云南省財政廳陽光云財一網通(http://czt.yn.gov.cn/)在線注冊登錄,按照文旅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補助模塊進行申報。
2.審核流程:企業申報→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州市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
3.省級評審:擬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銀行金融專業機構組成評審工作組,對企業貸款貼息資料和信息進行核實,出具第三方報告,根據報告兌現貼息資金。
(二)申報資料
1.必報資料。上報時必須提交獎補資金申報匯總表,由各州市、省直管縣的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填報。
2.企業申報資料。貼息資金申請表,申報附件為新生效貸
款合同、貸款發放憑證、結息憑證以及其他直接相關的證明材料。其中,貼息資金申請表應按符合條件的新生效貸款業務按筆填報和錄入申報材料。
(三)進度安排
視企業流貸還貸時間,預計從2022年4月開始,分3個左右批次組織申報、評審和撥付貼息,申報一批、審核一批、撥付一批。第一批申報審核期不晚于6月30日。2022年12月23日前完成全年清算,2023年1季度內完成相關工作。
(四)各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請的獎補及兌現情況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聯合行文上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
(五)各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門從嚴審核報送的新增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補助申請材料,在每月結束5日內與省文化和旅游廳進行核對,確定省級財政補助額度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審核結果報送省財政廳。
三、資金撥付與核銷
文旅企業新增流貸貼息資金的撥付,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結果,預撥貼息資金至各州(市),由各州(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旅部門將省級貼息資金逐級撥付至相關企業。其中,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3個財政省直管縣的省級財政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直接下達縣級財政。各州(市),省直管縣自接收省級財政資
金撥付通知10日內與省級進行清算,全年清算于2023年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省財政廳根據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結果、資金兌現和預撥資金情況適時調整年度資金額度。文旅企業新增流貸貼息資金的核銷,嚴格按照未使用的財政資金一律返還財政的原則實施。
四、工作要求
(一)申請補助資金支持的文旅企業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無違規違紀問題。
(二)請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門積極開展新增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補助的動員組織工作,嚴把審核關口,做好文旅企業申報、審核和兌現相關工作。
(三)省級財政獎補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所獲得獎補資金要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多頭申報、套取、騙取財政資金,挪用資金用于理財等套利活動,取消財政政策支持,追回省級資金,予以通報,在三年內不得申報旅游產業發展各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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