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確保我局發布的信息準確、及時,保證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州、縣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單位發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四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安全狀況、重要信息數據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五條本單位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本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辦公室負責公開;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股室負責公開。
第六條本單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單位兩個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個股室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股室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本單位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股室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股室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
第八條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股室,不同股室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股室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股室的意見處理;
2.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信息的股室報請分管領導決定。
第九條多個股室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辦公室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股室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十條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股室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要協調配合,統一思想、通力合作、積極配合,確保公開信息的準確、公開資料的全面、公開事件的及時。
第十一條當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或者上級機關信息公開過程中需要其他股室提供資料時,各有關股室應當“迅速、真實、全面”的將資料遞送到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或者上報上級機關,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撓、破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如果因為政府信息公開延誤造成不良影響,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股室之間應當經常交流信息,以保證公開信息的及時與準確,避免出現重復報送信息,嚴禁出現誤報、錯報信息。
第十三條信息的協調交流過程需通過安全的渠道進行,避免出現信息傳遞過程中信息損壞的情況發生。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單位辦公室反映。本單位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由局辦公室安排,負責組織協調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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