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局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提高我局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州、縣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服務的政務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屬于國家秘密的;
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
害的;
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條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對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省、州、縣有關我局工作的重大決策情況;
(二)我局出臺的與服務對象密切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及措施;
(三)我局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我局重大政務活動和組織開展或承辦的重大活動;
(五)我局機關工作人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局政務信息。
第五條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本地區政務信息公開網及局內外網或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
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局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第十條收到申請后,我局政務公開工作部門應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務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及理由;
(三)屬于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務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屬于我局公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義務人的,應當告知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并出具書面告知文書;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完善或補正要求。
第十一條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我局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受理部門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復制件的,我局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務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省、市、縣統一要求,負責編制和公開我局的政府信息目錄。
第十四條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法規股提出具體意見交我局政務公開小組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五條我局各股室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政務信息的收集、梳理工作。對工作中制作、形成、獲取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十六條我局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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