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扶貧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扶貧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對扶貧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更好地為武定縣脫貧攻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我辦在脫貧攻堅工作實施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綜合股負責辦政務信息公開牽頭組織工作。縣扶貧辦各股室依據本辦法規定,協助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扶貧辦綜合股負責承辦扶貧辦政務信息上網及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獲取政務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六條 扶貧辦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予保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一)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武定縣扶貧辦重大決策;
(三)縣扶貧辦工作權限等;
(四)主要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
(六)行政復議受理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七)各項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八)扶貧辦機構設置、科室職能和管理權限;
(九)扶貧辦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情況;
(十)扶貧辦工作人員錄用、干部選拔任用及結果;
(十一)扶貧辦評先評優及獎勵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個人隱私;
(三)正在研究討論,尚未作出決定的審計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
(一)通報、簡報及公文形式;
(二)扶貧系統信息網;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全辦干部職工大會;
(五)公告欄、宣傳版報等。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本辦有關股室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30日內提供給辦綜合股,并由辦綜合股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已歸檔的文件、材料,由辦檔案室負責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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