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教育體育局政務信息公開透明度,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武定縣教育體育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縣教育體育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本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公開;
第四條 根據本制度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適當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復制的成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局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范圍見《武定縣教育體育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第六條 下列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基本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局申請公開本制度第五條以外的其他信息,各股室應當按照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條 對免予公開的信息,公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將視情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縣教育體育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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