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部門對社會公眾公開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規范信息公開行為,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部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既確保本局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本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
第二條 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保密審查程序規范,明確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業務股室的審查責任。
第四條 各股室對政務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實行“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逐級審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應當對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開進行初步審查,再交分管領導進行審查。對擬公開的信息本局不能確定其能否公開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和確定。
第五條 公開信息前,應對擬公開的信息實行保密“自審、送審、終審”三審制度。即擬公開信息股室、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局領導分別對擬公開的文件或資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自查、復核和簽發確認。各股室公開的信息,必須經各股室負責人和局領導審核簽字,局辦公室一經接收,即視為各股室已經進行保密審查,出現責任事故,由各股室負責。
第六條 在保密審查中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下列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 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核意見;
(二)由分管股室的領導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主要領導提出審批意見;
(四)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最終審核意見。
第八條 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依法對各股室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九條 各股室要加強對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堅持做到涉密信息不公開,一旦發現涉密信息公開,要立即報告局領導,并及時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積極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泄密責任。
第十條 本局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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