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省州駐武單位:
《武定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楚雄彝族自治州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衛生創建等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并逐年提高,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六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健康科普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支持,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健全愛國衛生組織體系,統籌推動愛國衛生工作。
(一)縣、鄉鎮成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落實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計劃;
3.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健康影響監測與評估等活動;
4.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考核、評價;
5.指導開展重要活動衛生保障、重點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災害后的愛國衛生工作;
6.研究解決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重大事項;
7.完成應當由縣、鄉鎮愛衛會承擔的其他職責。
(二)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日常工作,愛衛辦應當具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貫徹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組織起草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規范和措施;
3.動員、協調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行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以下簡稱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協助指導農村改廁工作;
4.組織開展衛生縣、鄉鎮、村(社區)、單位等申報工作;
5.參與、協助衛生縣、鄉鎮、村(社區)、單位等評審工作;
6.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7.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推進長效化無煙黨政機關建設,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促進人民身心健康;
8.執行上級或同級愛衛會的決議并組織實施,承辦上級或同級愛衛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愛國衛生管理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本單位應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及愛衛會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愛國衛生運動領導小組及創建國家衛生縣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明確專(兼)職人員,定期制定工作計劃、形成工作總結等,負責本單位應承擔的愛國衛生、創衛工作任務,做好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村(社區)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并組織動員村(社區)居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
第九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愛國衛生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愛衛會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定期健康體檢,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縣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志愿者等開展健康教育。
鄉鎮愛衛會和村(社區)公共衛生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引導學生、學齡前兒童掌握健康知識和技能,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職工開展健康教育知識宣傳和技能培訓,加強對住院病人及陪護人員的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健康網絡,建設健身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公共體育場館等支持性環境。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健康文化宣傳工作機制,推動健康文化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醫院、進鄉村、進家庭。
學校、醫療機構、商場超市、賓館飯店、車站、公園廣場、影劇院、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電子屏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普及,結合工作需要,定期更新內容。
第十二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控煙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開展煙草危害健康、控制吸煙的健康教育活動,設置禁煙標識,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推進公共場所全面禁煙工作;嚴格規范煙草贊助和煙草促銷活動,嚴禁設置煙草廣告或利用新聞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第十三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及國家標準要求,有計劃地建設、完善城鄉公共飲用水設施和垃圾、糞便、污水、廢氣的收納排放和處理等相關基礎設施,加強植樹造林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綠化、凈化、美化、亮化環境,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升網格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水平。
住建、環保、衛健、市場監管、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待建工作、在建工地、拆遷工地)、閑置地塊、廢品收購貯存點、公路沿線、旅游景點、水體等區域或地段的環境衛生整治,保持環境衛生干凈整潔有序。
城鄉環境衛生治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街道、廣場、車站等公共區域干凈整潔;
(二)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和垃圾箱設置滿足實際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范;
(三)集貿市場、建筑工地衛生管理規范,環衛設施齊全,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齊備;
(四)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
(五)城鎮集中式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活禽銷售市場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要求,實行隔離宰殺,落實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對廢棄物實施規范處理;
(七)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有衛生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衛生狀況良好,環衛設施完善,垃圾日產日清,公共廁所符合國家衛生縣標準。
第十五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在鄉村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完善衛生設施,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統籌安排農村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道路建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綠化等項目;控制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物質對農副產品的污染。
第十六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五包(包秩序、包衛生、包綠化、包文明、包安全)、門內達標”的標準和要求,負責衛生設施、衛生環境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權利,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自覺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愛國衛生相關規定,履行愛國衛生運動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行為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三)不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四)不從高空、建筑物向外擲物、潑水;
(五)不損花折木,踐踏草坪,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六)不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七)不破壞公共設施,亂寫、亂畫、亂貼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防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
愛衛會應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需要,組織全社會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種屬和孳生情況,科學指導除害防病活動,并將監測結果報送本級愛衛會。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級規定的標準范圍內。各單位應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兼)職人員及工作職責,定期制定本單位工作計劃、形成工作總結等。
第十九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開展愛國衛生宣傳月活動,并建立健全本單位衛生大掃除、門前五包、衛生責任制等制度。
第二十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積極開展衛生城鎮創建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長效機制,鞏固發展衛生城鎮創建成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完善監督體系。
第二十二條 縣、鄉愛衛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衛生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考核。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衛生監督制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進行勸導、監督、制止和舉報。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愛國衛生工作群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監督平臺,受理群眾的建議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及時處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舉報案件,并及時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鄉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六條 對單位、個人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其它行為,由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拒絕、妨礙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威脅或毆打工作人員、監督人員或者舉報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鄉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實施,由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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