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武定縣農業初始水權分配機制》等六項機制經2023年10月17日第十八屆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農業初始水權分配機制
根據國務院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目標,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6〕8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云政辦發〔2016〕28號)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的要求,結合武定縣水資源利用現狀及“三條紅線”控制目標,水價改革區實際,建立健全水價形成機制、節水獎勵機制奠定堅實基礎,轉變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用水需求,明晰水權,建立水市場,構建行政管理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水權制度體系,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進程,進一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實現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宏觀政策在武定縣農業水價改革區落地生根,提高武定縣水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按照“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政府調控,市場調節;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一規則,規范交易”五個基本原則,積極推進武定縣用水權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機制。
一、武定縣水利工程及社會現狀
武定縣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東部,東鄰祿勸縣,南與祿豐市、富民縣毗鄰,西與元謀縣接壤,北與四川會理市隔金沙江相望。全縣轄11個鄉鎮136個村(社區)1575個村(居)民小組,2022年全縣常住人口23.65萬人,戶籍人口28.07萬人,彝、傈僳、苗、傣、回等24個少數民族人口占57.08%。縣域國土面積3322平方公里,山區面積占97%,最高海拔2956米,最低海拔862米。縣境內河流分屬金沙江和元江兩大水系,流域面積分別占總面積的97.3%和2.7%。共有長度10公里以上河流22條(其中:21條屬金沙江水系)。截至2022年底,武定共建成各類水利設施23307件,其中:有3座中型水庫,總庫容4800萬m³;24座小(一)型水庫,總庫容4975萬m³;116座小(二)型水庫,總庫容2372萬m³;811座小壩塘,22353件水池(水窖),蓄水能力8945萬m³。年供水能力7524萬m³;共有引水溝渠389條,年引水力1950萬m³。
二、水價改革農業初始水權分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武定縣水利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縣極大部分水利工程都是用于農田灌溉和糧食生產,其建設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難問題積重難返,影響農業水價改革的問題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資源性和工程性缺水問題仍然突出。武定縣地處金沙江河谷,屬亞熱帶季風氣候,由于受海拔高低差異性和季風氣候的影響,形成“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冬春干旱、夏秋多雨、干濕分明、雨量偏少、光照充足”的獨特氣候特征。年降雨量小、蒸發量大,干濕分明、分布不均,工程性、結構性缺水嚴重。武定縣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僅10.5%,人均占有水資源開發量351m³,每畝耕地占有水資源開發量334m³,遠低于全省及全州平均水平,與全縣有效灌溉面積的灌溉需水缺口極大。加之,多年來持續干旱工程蓄水嚴重不足,不能滿足生產、生活用水需求,工程性缺水問題已成為制約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頸。
(二)投入不足、供水設施薄弱制約全縣農業水利改革有序推進。武定是典型經濟欠發達農業縣,水利投入不足,投資渠道單一,工程建設滯后,特別是田間供水基礎設施薄弱,計量設施不配套,大部分農渠和毛渠“跑、冒、滴、漏”現象嚴重,用水效率低下。
(三)水價偏低,工程維修養護困難。水庫日常管理經費較少,工程維修養護吃緊,特別是鄉鎮管理的水利工程沒有維修養護費用的保障。
(四)水資源開發利用及工程運營管理亟待改革。長期以來存在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水利工程產權不明晰,群眾參與管護程度不高,管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群眾節水意識差,供用水管理服務不到位,農業用水效率低下等問題。
(五)傳統灌溉方式不能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渠道供水大水漫灌方式不僅用水浪費,而且還會產生水源污染,影響飲用水源水質和農田生態環境。隨著灌溉方式的升級,農田灌溉已從大水漫灌改為高效節水的管灌和滴灌,傳統渠道灌溉方式已不能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
要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必須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合理的、可以承受的水價形成機制,實行農業用水分類定價、總量控制指標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約束機制,實行精準補貼和節獎超懲制度;探索建立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拓寬水利投資渠道,有效彌補投入不足;探索建立群眾全程參與機制,規范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參與鄉鎮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提升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可持續發展的國管水利工程管理機制,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提高供水服務管理水平和工程管護能力;探索建立節水減排合同管理機制,有效削減農業面源污染,保護武定縣重要飲用水源地、水庫水質、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農業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潛力所在,強化供水成本約束,發揮價格杠桿在水資源優化配置和水需求調節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證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有力推動農業產業結構大調整,促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社會增效,對推動武定縣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建立以水價改革為核心的初始水權分配機制
(一)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建立健全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管理,嚴守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嚴格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形成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的制度,按照“以水定結構、以水定布局、以水定發展”的原則,加快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力求因水制宜、量水而行。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建立健全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實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既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潛在需求,也要充分考慮不同條件下人民群眾生存和發展的平等用水權,又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水資源承載力和水環境承載力作為水權配置的約束條件,優先用水次序,確定緊急狀態下的用水保障措施和保障次序,結合縣情及時調整修訂行業用水定額。強化用水主體的水商品意識,遵循水資源有償使用、用水付費和效率優先,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通過水權轉讓,提高水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1.縣域水資源管理控制區指標的確認和分解。用水總量指標控制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底線,也是紅線。根據水資源調查,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進行詳細登記,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當地水和外調水逐一調查,確定地表水、地下水總量控制指標。建立總量控制管理制度,明確地表水可供水量控制指標,制定地表水總量控制標準,嚴控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限,在生態優先的前提下,提出開發利用量,合理開發利用、配置、節約、保護地表水。加強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關系,統籌考慮區域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安排生活、生態、生產用水,統籌調度河道內與河道外用水,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縣水務局每年將地表水可供水量分配給鄉鎮,再由鄉鎮將地表水可開發利用量細化到行政村、村民小組、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建立地下水開采量控制指標,地下水在全面禁止開采深層承壓水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強化地下水超采治理與保護。規范淺層地下水開采,在滿足采補平衡的條件下,合理確定地下水位埋深。劃定地下水重點管控區,維護地下水良好生態環境。
按照“先生活、再生態、后生產”的原則,將全縣總量指標分解到各鄉鎮及縣工業園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進一步明確到農業、非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具體細化到農業灌溉、養殖等其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2.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動態管理。綜合考量、有效供水能力等各種因素,按照“用水有保障、武定縣水資源分布情況、多年平均降雨量及全縣水利工程蓄水、用水不浪費”的原則,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動態管理,根據水利工程蓄水情況制定全縣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細化確定農業、非農業各類具體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各鄉鎮每年11月底前向縣水務局申報下一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縣水務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等確定縣域用水總量,結合上級下達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細化分解下達鄉鎮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業灌溉用水制度,認定中小型灌區農業灌溉面積,核定灌區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明確農田灌溉用水綜合指標。每年農田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根據實際供需水情況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每年12月中旬制定下年度供水計劃或方案,并經縣水務局審核,確定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畝均用水指標,逐級分解核定鄉鎮、村委會(社區)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3.推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額相關規定和用水實際核定當地用水定額。工業用水定額按照工業門類取水核算單位科學核定取水量;生活用水分城市居民生活、城鎮公共用水、農村生活用水和家庭養殖分別核定用水量;農業灌溉定額按農田、林地、草地分別制定用水定額,用水量具體到作物全生育期。科學、合理制定武定縣水利工程各類農業用水定額。
4.建立完善水資源管控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的水資源監控制度。加強用水總量控制,逐步建立現代化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武定縣水資源管理水平。按照管住用水要求,全面落實取水許可管理制度,加強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嚴格用水定額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強化用水計量管理,建立設施完善的水資源監測系統。對規模以上的取用水戶進行實時在線監測。二是強化河庫生態流量管控。建立縣、鄉鎮界生態流量以及生態水位指標,并根據年度來水條件實行動態調整,以流域為單元,開展定期評估,合理確定河道生態水量以及生態水位,維護河庫湖健康生命,實現河庫湖功能永續利用。三是建立最嚴格的地下水管控制度。建立覆蓋全縣的地下水監測體系。按行政區域健全地下水位監測網,適時監測地下水位變化。嚴格控制深水層地下水開采,在行政許可的條件下適度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加強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逐步推進地下水限采制度,增加地下水戰略儲備,提高區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同時,監測地下水環境變化情況,隨時掌握地下水位水質狀況的信息,為供水水源保護提供早期預警。
(二)統籌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和明晰初始水權
1.加快區域水權分配。加快推進武定縣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復的可用水量,作為本縣在該江河流域的用水權利邊界。加快確定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下來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為境內地下水用水權利邊界。對已建和在建的調水工程,根據相關批復文件規定的受水區可用水量,作為該區域取自該工程的用水權利邊界。
2.明晰取用水戶的取水權。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戶,在嚴格核定許可水量的前提下,通過發放取水許可證明晰取水權。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戶,依據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許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權利和轉讓其節約部分水資源的權利。
3.明晰農業灌溉用水戶水權。對灌區內的灌溉用水戶,縣水務局可根據需要通過發放用水權屬憑證,或由縣級水管單位下達用水指標等方式,明晰用水權。用水權屬憑證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灌區取水許可明確的許可水量和期限。根據灌區實際和計量條件,灌溉用水戶水權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民小組和用水戶。對于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自建自管的水庫、水塘用水權,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通過發放用水權屬憑證等方式明晰用水權。
(三)農業初始用水權分配的方式和步驟
1.強化組織保障。成立縣農業初始用水權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強化管理、確保農業初始用水權確權登記工作順利實施。各鄉鎮召開會議,明確任務;舉辦縣、鄉鎮培訓班,對縣、鄉、村各級工作人員進行水權登記相關知識培訓,明確農業初始用水權的范圍和依據,吃透政策,找準問題,確保農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2.宣傳摸底階段。在用水權摸底調查過程中,通過電視媒體懸掛橫幅、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農業初始用水權確權登記工作。鄉鎮以村委會(社區)為單位,向鄉鎮上報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耕地面積,經縣自然資源局核實、確定農戶土地面積,并進行公示。確定定額,分配用水權。縣水務局根據用水定額,明確農業用水定額,依據確定的各鄉鎮農業用水指標,將水量分配到鄉鎮,各鄉鎮將農業用水指標逐步分配到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
3.頒證建檔階段。一是提出用水權初步分配方案,頒發農業灌溉用水權證。鄉鎮人民政府將用水權分配情況上報至縣水務局,經縣水務局審核后,提出水權分配初步方案,并在各鄉鎮、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各鄉鎮、村(社區)逐戶頒發農業初始用水權證。農業初始用水權證要直接發放到農戶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保存或扣押。二是整理資料,建立檔案。建立歸檔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水權制度,最終實現把農業初始用水權配置到畝、明晰到戶。
(四)農業用水初始用水權確權登記
1.依據縣農業農村局或縣自然資源局核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數據確定農業初始用水權,依據審核發布的農田初始用水權基數確定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農業用水權,并頒發農業初始用水權證書。
2.村集體預留機動地按照縣人民政府相關政策認定的土地面積確定農業初始用水權,經縣水務局審核后向用水戶或用水單位頒發農業初始用水權證書。
3.農戶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和農戶承包地經縣級政府已征購的土地,不予確定初始用水權。農田防護林、集體公益林和實施林權制度改革林地用水暫不予確定初始用水權,但可調配適當水量。違規開墾的荒地原則上不核定用水權。各鄉鎮可根據分配的用水權及水資源保障程度和現有農田水利工程供水能力,決定是否供水。
4.地下水農業取用水以縣人民政府下發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指標為依據,根據機電井控制面積與單井提取水量,確定每眼機井的用水總量,嚴格實施井電雙控。地表水與地下水農業用水控制指標必須逐戶、逐步進行公示,并頒發農業初始用水權證書。
5.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用水權證由縣水務局頒發,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用水權證由各鄉鎮水務服務中心代表縣水務局發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農戶或用水單位的農業用水權證,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印制。
6.承包地范圍內本次農業初始用水權分配由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按照各類農業用水戶承包土地證書認定耕地面積、相應農田初始用水權分配基數確權到戶,逐級經村委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復核、公示,并經縣水務局核定后,按照確權登記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向用水農戶頒發農業用水權證。非承包地用水農戶,需向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申請登記,獲得許可后,可按經營管理土地面積購買用水權。在水價形成過程中要體現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的水價區別,對非承包地可適當提高水費征收標準。
(五)農業用水戶初始用水權的變更終止
1.農業用水。以各鄉鎮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科學合理地核定各層級農業用水戶用水權。農業用水權分配以農業灌溉用水定額為依據,采取“以地定水”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性質沒有變化,用水權隨土地流轉有序轉讓,土地使用性質變化的,用水權自行終止。
2.生態用水。在初始用水權分配中,要綜合考慮生態用水量,各鄉鎮及用水管理單位要在保持現狀生態用水量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合理調整并逐年提高生態用水比例。生態用水量由縣水務局從分配的初始用水權中自行調劑解決。
3.用水權使用證頒發。武定縣內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農戶或用水單位依法取得的農業初始用水權由縣水務局按照本意見核發農業用水初始用水權使用證,并按本意見規定的水量交易程序進行交易。因不可抗力(包括特殊干旱年份)因素,不能滿足定額配水,所頒發的集體和農戶的初始用水權證,不能作為取水申請和用水權交易的憑證,用水戶應按照縣水務局的統一安排調度用水。在新的用水定額批準實施后,用水戶、用水單位依法取得的農業初始用水權須重新核定,證書另行換發。
4.實行水權轉讓制度。縣水務局及其水管單位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用水變化情況,在初始用水權使用期限內,對農業各類用水戶水權按依法有償轉讓的原則適時調整。鼓勵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內用水戶對節約的定額內水量,按照“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進行自由交易。各灌片內的用水戶可以自行進行水權交易,也可以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組織用水戶在轄區內進行水權交易。跨地區的用水戶間水權交易,按照“平等、自愿、公開、透明”的原則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組織開展。跨行政村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水權交易,由鄉鎮水務服務中心組織實施。農民用水戶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外的水權交易必須征求用水戶的意見后,報縣水務局審批后進行交易。
5.推進農業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
(1)農業水權交易內容。水權交易平臺建立之后,農業水權交易相關業務包括水權交易中介業務、水權收儲業務和拓展農業水權業務。水權交易中介業務:包括水權交易信息的發布及咨詢,技術評價,交易引導和公證;水權收儲業務:涉及農戶、用水合作組織產生結余水權,區域內通過新開發水源工程出現新增水權時,可以將多余水權進行登記后進行收儲,并為后續轉讓提供基礎;拓展農業水權業務:在水權交易的基礎上可以擴展出節水、水處理、水生態等業務,例如灌溉面積的擴大、增加工業用水的供給等。
(2)用水戶水權交易。農業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灌區內部用水戶或者用水組織之間進行。農業灌溉用水戶有轉讓用水權意愿的,在保障區域內農業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進行重新配置或交易。灌溉用水戶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線上交易,交易信息應匯集到水權交易平臺,也可通過村內公告欄、鄉鎮、縣級水管單位等發布供求信息,自主開展交易。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前報縣水務局備案。交易、回購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收益原則上歸轉讓方所有。
(3)落實農業水價政策。在本次水權制度改革的同時,按照省、州實施“差別水價”的工作要求,同步合理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在統一配置農業用水定額管理的地表水、地下水兩種水源的前提下,按照不同耕地類型,在實行分類定價的現行水價標準基礎上,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取水費。農業各類執行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按縣物價主管部門批復文件規定實施。井河混灌地,根據縣水務局核定的初始用水權,按照先配置地表水,不足部分地下水補充的原則,合理確定各灌溉輪次地表水,地下水用水比例和用水量。對不服從水管單位水量調度,自行提取地下水灌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涉水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強化計量監測設施監管
1.強化取用水計量設施建設。縣水務局要加快推進取用水監測計量體系建設,在重要斷面、重要取水口配備相應的監測計量設施。開展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應有相應的灌溉計量條件作為基礎,滿足用水權交易的監測計量需求。各鄉鎮可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監測計量要求,為推進用水權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礎支撐。
2.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嚴格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防止用水權交易擠占基本生態用水和農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戶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或其他確認用水權文件上載明的用途取用水資源,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加強水費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加大水費和水資源費的征管力度,做到政策執行到位、征收監管到位、應收盡收、不留死角。收取的水資源費按照規定上繳各級財政非稅專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及保護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機構,加強組織領導。縣級成立武定縣水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各鄉鎮、水管單位及相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切實把水權制度改革工作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實推進,認真做好水權制度改革的具體協調等各項服務工作。
(二)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縣水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動改革的強大合力。
(三)規范工作程序,實行全過程監督。水權制度改革,是一次生產要素和經濟利益的再調整、再分配,涉及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鄉鎮、水管單位及相關部門必須嚴格遵照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嚴把政策尺度,精心定制工作細則,細化改革內容,明確改革程序,統一改革標準,落實工作責任,建立責任跟蹤和績效考核制度。對出現的違法違紀、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水權制度改革,推行差別水價是一項系統工程,政策性強,實施難度大。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大力宣傳水權水價改革的目的意義、任務目標和具體措施,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水權水價改革的重大意義,引導群眾廣泛參與、積極支持,為實施水權水價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武定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為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切實推進武定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優化水資源配置,增強用水主體節約用水意識,促進農業灌溉節約用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調動農業種植戶積極性,轉變農業灌溉模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6〕81號)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17號)、《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水利廳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云財規〔2022〕17號)要求,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增強群眾水商品意識和節約用水意識,體現供、用水主體的公平公正和責權對等,實現水資源有序管理和高效管理,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促進武定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結合武定縣實際,制定本機制。
一、基本原則
(一)建立健全獎補機制。建立健全獎勵補貼機制,逐步形成“超用加價、節約獎勵”機制,增強用水主體節約用水意識,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二)以節約用水優先原則。遵循節水優先,以水價形成機制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形成政府與農戶合理分攤的水價機制,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以合理的補貼機制保障用水主體、供水單位的利益。
(三)實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原則。實行用水總量指標控制定額管理,農業用水總量指標逐級分解到合理的用水單元,明確村、農業用水合作社、用水農戶或用水大戶的農業用水量控制指標。
二、總體要求
明晰初始水權,以用水戶水權證分配的初始水權作為補貼、獎勵、超罰依據,對用水戶實際用水進行節獎超罰、種糧水價補貼和水價差額補貼;用水戶節約的水量,可以進行轉讓交易,若未交易出讓的,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由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縣水務局視情況可以進行回購;用水戶實際農業用水量未超出初始水權的,按定額內水價標準執行,超定額的實行累進加價收取水費。
三、節水獎勵制度
(一)農業用水節約獎勵水量。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內各類農業用水所節約的水量,是指水價改革區用水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實際農業灌溉用水量小于核定的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農業用水定額的節約用水量。
(二)農業用水節約用水表彰獎勵范圍
1.農業生產活動中積極采取噴灌、滴灌、管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技術和設施進行節水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用水定額內節水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
2.用水戶未購買未使用的水量不予回購、表彰獎勵。
(三)農業節水量獎勵標準
節約用水表彰獎勵標準暫按以下標準執行:
1.農業用水定額內節水獎勵標準
農業用水定額內節水獎勵階梯與超定額累進加價一致,農戶與大戶等用水單位采用統一標準。
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設施完善,實行精準計量的區域,視情況可以進行回購,定額(計劃)用水內節水20%(含)以內的部分,節水獎勵標準按定額內實際節水量0.01元/m³進行回購;
定額(計劃)內用水節水20%—30%(含)的部分,節水獎勵標準按定額內實際節水量0.02元/m³進行回購;
定額(計劃)內用水節水30%—50%(含50%)的部分,節水獎勵標準按定額內實際節水量0.03元/m³進行回購;
定額(計劃)內用水節水50%以上的部分,節水獎勵標準按定額內實際節水量0.04元/m³進行回購。
2.已購買未使用的農業水量可轉讓交易。對用水戶已購買未使用的農業水量,可以進行轉讓交易。
3.農業用水定額內節水成績顯著表彰獎勵標準。在農業用水定額內節水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每年節水量小于核定的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農業灌溉用水定額的節約用水量50%以上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四、建立健全農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取水費制度
(一)農業用水定額內實行計量收費。實行農業用水定額管理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農業供水逐步實行計量供水收費。按照“節水獎勵超用累進加價”原則,對定額內節約用水給予表彰獎勵,用水戶節約的水量,可以在本項目區內交易。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用水合作社于每年年底核定各用水戶定額內不同作物灌溉用水量,并和用水戶簽訂供水合同和節水合同,明確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縣水務局以年為單位,于每年年底核定用水合作社、用水戶不同作物灌溉用水量,并與當年供水保證率下不同作物灌溉用水控制指標比較。定額內或控制指標內用水按批準執行水價實行,超定額或超指標部分實行累進加價。
(二)農業灌溉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農業用水參照云南省地方標準《云南省用水定額》(DB53/T168—2019),區分不同作物,充分考慮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應用情況,2024年以后農業用水超定額(計劃)的用水量推行累進加價收取農業水費和征收水資源費。農業用水超定額幅度和加價幅度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楚雄州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楚政辦通(2017)16號)規定,以現行農業水價執行標準為依據進行加價,具體按以下四個階梯累進加價標準加收農業水費:
超定額(計劃)用水10%(含)以內的部分加價20%;
超定額(計劃)用水10%-30%(含)的部分加價50%;
超定額(計劃)用水30%-50%(含)的部分加價100%;
農業用水超定額(計劃)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價200%。
對超限額用于農業生產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0.5元/m³的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五、節水獎勵超額累進加價辦法
(一)每年12月底前,供水單位應當向縣水務局上報當年供水、水費收取情況和下年度供水計劃。各鄉鎮人民政府、合作社應當報送本年度取用水情況和下年度申請,合作社應當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本年度取用水情況和下年度用水計劃。
(二)每年1月底前,縣水務局應當核定并下達供水單位當年供水計劃,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合作社取用水計劃。合作社根據縣水務局核定取用水計劃。
(三)水價綜合改革區域嚴格農業用水總量指標控制。供水單位或合作社簽訂農業高效節水減排供水合同,明確供水單位、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四)在農業高效節水減排供水合同有效期內,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定額內實際用水量執行水價標準按照調價批準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五)按照節獎超罰、鼓勵交易、合同管理的原則,建立水價改革區農業取用水獎懲制度,以用水戶水權證分配的初始水權為依據,對各類農業取用水指標、定額內節約的節水量進行獎勵和回購。
(六)超定額累進加價加收農業水費由縣水務局負責征收,供水單位代收后統一上繳縣水務局灌區管理站指定的專用基金賬戶。
(七)尚未規范成立合作社,沒有執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農業用水定額管理、農業用水終端執行水價的鄉鎮、村委會,暫不執行農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節水獎勵等節獎超罰措施。
六、建立健全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制度
根據《云南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云財規〔2022〕17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統籌考慮農業水價調整、農民用水承受能力、節水情況和農田水利工程運營管理實際,以及武定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縣財政經濟能力,建立健全用水精準補貼制度。
(一)建立健全農業用水精準補貼的總體思路。精準補貼的總體思路:按照價補統籌,以水價調整為前提,補貼與承受能力掛鉤;突出精準,做到補貼項目明確,對象精準,標準適宜,提高精準補貼的精準度;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加強補貼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績效考核,確保補貼資金安全。
(二)補貼方式。精準補貼具體采取縣財政對已經繳納水費且符合補貼條件的用水主體、種糧農戶或合作社等精準補貼方式。
(三)補貼對象
精準補貼對象為已繳納水費且符合補貼條件的用水主體,重點補貼支付水費有困難的種糧農戶。
(四)精準補貼標準
精準補貼標準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確定,確保總體上不增加農戶用水定額內用水負擔,保障農民合理用水權益。
(五)具備水價差額精準補貼條件
1.水價改革區渠道、管道供水實施執行水價的用水主體,依法成立且規范運營的用水合作社、用水農戶或用水單位;
2.農業水價調整達到要求且超出農戶承受能力的定額內實用、實供的水量;
3.灌溉用水使用地表水的節水戶(用水農戶和農業產業園、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且在畝均用水指標定額內的實際用水量。
(六)不具備水價差額精準補貼情形
1.沒有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鄉鎮、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用水戶或用水單位;
2.經濟作物和生態及其他用水的渠道、管道農業供水工程;
3.灌溉使用地下水水井工程供水量的鄉鎮、村委會(居委會)或合作社的用水戶或用水單位;
4.農業水價調整未達到要求或未超出農戶承受能力的供水單位、鄉鎮、村委會(社區)或合作社的用水戶或用水單位;
5.灌溉實際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或超出用水控制指標的;
(七)精準補貼辦法和程序。縣管工程農業供水水價差額的補貼方法和程序。縣管工程農業供水水稻水價差額按照申請、復核和審核、兌現補貼3個程序進行補貼:
1.提交申請:每年年底用水主體向所在鄉鎮申請,鄉鎮會同管水單位復核后報縣水務局提出水價差額補貼申請,并附具申請相關材料:一是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二是糧食作物執行水價調整,糧食作物的種植面積、用水定額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量、水費收繳等材料;
2.復核:各鄉鎮對申請上報材料審核無誤后,報縣農業水價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審核。
3.兌現補貼:縣農業水價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后,按照程序兌現補貼。
七、建立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基金
(一)補貼資金來源。獎補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和省級水利專項資金中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部分資金,縣級財政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的資金等。
(二)資金管理。農業節水獎勵基金與精準補貼資金合二為一進行管理,武定縣財政局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三)獎補資金使用范圍。武定縣水利工程農業節水獎勵基金與精準補貼資金合二為一后,資金主要用于農業節水獎勵、水稻水價差額補貼、水利工程公益性人員經費和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的補助資金。
(四)節獎超罰資金結轉。每年農業用水超定額水量懲罰資金與農業節水獎勵資金、水稻水價差額補貼資金的差額結余資金結轉入下年滾動使用。
武定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推進水利基礎設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展指導意見》(水規計〔2022〕239號)、《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興水潤滇工程建設的決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意見》(云政辦發〔2015〕70號)等文件精神,武定縣將按照省、州要求,創新管護模式和投融資模式,加大水利投融資創新改革,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運營,拓寬投融資渠道,高位推動水利項目建設,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本情況
(一)水利工程情況。武定縣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東部,東鄰祿勸縣,南與祿豐市、富民縣毗鄰,西與元謀縣接壤,北與四川會理市隔金沙江相望。縣域國土面積3322平方公里,山區面積占97%,最高海拔2956米,最低海拔862米。縣境內河流分屬金沙江和元江兩大水系,流域面積分別占總面積的97.3%和2.7%。共有長度10公里以上河流22條(其中:21條屬金沙江水系)。截至2022年底,武定共建成各類水利設施23307件,其中:有3座中型水庫,總庫容4800萬m³;24座小(一)型水庫,總庫容4975萬m³;116座小(二)型水庫,總庫容2372萬m³;811座小壩塘,22353件水池(水窖),蓄水能力8945萬m³。年供水能力7524萬m³;共有引水溝渠389條,年引水力1950萬m³。
(二)國有水利工程管護機構設置情況。縣級成立了縣灌區管理站、新村水庫、己衣水庫、仁和水庫3個中型水庫管理所和獅山鎮近城聯合灌區管理委員會等5個管理單位,其中灌區管理站為全額撥款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編制4人,全縣核定各類管理人員對全縣3件中型、24件小﹙一﹚型和6件小(二)型水庫進行管理;其余110件(二)型水庫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人員進行管理。
(三)國有水利工程效益。武定縣水利基礎設施得到長足發展,多年來,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安全運行,切實擔負了全縣農業供水、縣城生活供水和防洪的重任,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農業經濟增長、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奠定了堅實基礎,促進武定縣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四)政府主導,以市場運作為原則。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產權明晰、職責清楚、責任明確、分級管理,建立國管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機制,實責、權、利相統一,切實提高國有水利工程管護水平和供水服務管理水平,確保國有水利工程持久發揮效益,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水資源合理配置,充分發揮國有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可持續發展。
(五)國有水利工程直接管理模式的優點和缺點。目前國有水利工程的運營、管理原則上采用直接管理模式,由國有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灌區管理站、新村水庫、己衣水庫、仁和水庫3個中型水庫管理所和近城灌區管理所等5個管理單位直接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模式的優點是管理單位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實力,工程管理水平較高,其管理費用低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預算。但存在的問題是管理單位人員不足,服務不到位。
(六)國有水利工程購買服務模式的優點和缺點。為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轉變政府職能,引進專業化管理公司,推行物業化管理,具備條件時國有水利工程的運營管理可以選擇購買服務模式。縣人民政府引導組建專業機構或社會化服務組織(灌溉服務公司),委托專業機構或社會化服務組織(灌溉服務公司)負責縣管水源工程、輸水干渠工程、輸水主管道工程全過程的運行管理服務。購買服務模式的優點是減少財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可以轉變政府職能,培養和發展社會組織,符合目前改革方向。
二、積極爭取條件實行購買社會服務物業化管理模式
(一)購買社會服務管理模式的實施步驟
1.編制實施方案。根據管理單位的意愿,縣水務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社會資本參與國有水利工程運營管護實施方案,供供水管理單位決策,按規定程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備案。
2.選擇管理服務公司。通過招投標選擇管理服務公司從事國有水利工程的運營、管理。
3.簽訂委托合同。供水管理單位與選定的灌溉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
4.實時跟蹤監管。縣水務局實時跟蹤灌區管理單位購買專業化服務情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傾斜優惠政策。出臺鼓勵和引導灌溉管理公司開展專業化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相關支持政策,為專業化服務創造良好環境。縣水務局向灌溉服務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和信息支持、人員培訓。縣人民政府對灌溉服務公司節水成效給予一定節水獎勵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購買社會服務的運營管理。灌溉服務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的管護主體,按照簽訂的委托合同負責工程項目的運營、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水辦〔2004〕307號),公司人員組成為技術人員、財務預算人員和縣管水源工程、輸水干渠工程、輸水主管道工程的管護人員。人員工資薪酬、工程日常工作維護管理費用等工程運行管理經費,從收取的水費中支出,確保縣管供水工程正常運行的維修養護費用和管理費用,合理收益。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縣水務局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
三、開展水利投融資創新改革的領域
(一)重點水利項目。堅持以自然河湖水系、重大引調水工程和骨干輸配水通道為綱,以區域河湖水系連通工程和供水渠道為目,以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資源調蓄工程為結,融入實施省級、州級水網,協同推進縣級水網建設,統籌已建工程提質增效和新建工程效益,全面增強武定縣水資源統籌調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戰略儲備能力。
(二)水資源節約利用、灌區配套建設。以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為重點,爭取推進實施一批節水項目。在水土資源條件適宜地區推進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推動完善渠首水源工程、骨干渠系、計量監測等設施,開展數字灌區建設。
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管理范圍:主要包括縣管工程(中型灌區骨干灌排水工程)、鄉鎮管理農田灌排水工程(含中型灌區末級灌排水工程和小型灌區鄉鎮管理的農田灌溉排水工程)及中小型灌區高效節水工程、供水計量設施。
(三)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聚焦民生改善和鄉村振興,優化農村供水水源及工程布局,推動農村規模化供水工程建設。具備條件的地區,推動城鎮管網向農村地區延伸,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牧區、山區、偏遠地區等不具備規模化供水條件的地區,推進實施一批小型供水工程標準化建設和改造,提高自來水普及率。
(四)流域防洪工程體系建設。推進江河控制性工程、水庫水閘除險加固與運行管護建設,提高洪水調蓄能力。實施河道整治,加強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河道泄洪能力。
(五)河湖生態保護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治理,實施母親河復蘇行動,加強河湖生態治理修復;因地制宜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小水電綠色改造;深入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維護河湖健康生命,讓越來越多的流域重現生機。
(六)智慧水利建設。加快建設數字孿生流域、數字孿生水利工程,構建天、空、地一體化水利感知網和數字化場景,實現數字孿生流域多維度、多時空尺度的智慧化模擬,實現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功能,提高水利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分類選擇合作模式
針對水利項目公益性強、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投資回報率低的特點,結合縣情,可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靈活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BOO)、移交—運營—移交(TOT)等模式推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一)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在確保項目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發揮的前提下,根據各工程模塊的主要功能和投資收益水平,采用適宜的合作方式。對水庫大壩建設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塊,事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應以政府為主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對水力發電、供水等經營性模塊,可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落實水價、電價等政策,政府和社會資本按照出資比例依法享有權益。
(二)供水、灌溉類項目。對于本縣重點水源和引調水工程,通過向下游水廠等產業鏈延伸、合理確定供水價格等措施,保證社會資本合理收益。對于城鄉供水一體化項目,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統一供水設施運行服務標準,推廣城鄉供水同城、同網、同質、同價、同管理;對于分散式中小型供水工程,探索以大帶小、整體打包,引入專業化供水企業或規模較大的水廠建設運營管理。對于大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應合理劃分骨干工程、田間工程和供水單元,完善計量設施,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運營,鼓勵聯合社或合作社等受益主體投資入股。水費收入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應采用“使用者付費”模式;水費收入不足以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貼”模式;也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采用“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貼”模式,逐步過渡到“使用者付費”模式,確保工程良性運行。
(三)防洪治理、水生態修復類項目。對于河道治理、蓄滯洪區建設、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等防洪治理項目和河湖生態治理保護、水土保持、小水電綠色改造等水生態修復項目,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充分利用水土資源條件,鼓勵通過資產資源匹配、其他收益項目打捆、運行管護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工程運行維護成本。對于智慧水利建設,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授權企業投資運營等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維的積極性。
(四)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投資合作方式。招商主體是縣人民政府,招商方式為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發布招商公告,通過競爭的方式吸引國內有實力、有意愿的企業參加。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主體是:包括各類企業、新型農民組織、農民聯合社、專業大戶、農民群眾等。可以選擇獨資、合資、聯營、租賃、捐贈等途徑,可采用招商、股權等投資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中、小型灌區的農田灌排水工程的建設、運營管理,項目工程總投資由企業和政府按比例共同投資,各方按出資比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參與縣管工程的社會資本方(企業),與縣水務局、縣管工程水管單位成立新公司,總投資以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該項目由社會資本參與投資主體按照規劃設計內容組織實施;總投資以政府投資為主項目,按照規劃設計內容與投資計劃分,政府投資部分由縣水務局組織實施,社會投資部分由社會資本參與投資主體組織實施。參與鄉管工程的企業,與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依法成立并建設、運營和管理。除田間灌排水工程的毛渠(毛管)及滴灌帶由農戶自行購買安裝管理外,其余項目工程由企業和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按比例共同投資,其企業和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投資部分股份,可優先滿足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購買。
五、實行社會資本投入供水價格制度
(一)權益資本收益率。區分社會資本投入和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分別確定權益資本收益率。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綜合考慮工程運行狀況、供水結構、下游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二)定價方式和程序。社會資本參與縣管工程的水價實行政府定價,參與鄉管工程的水價推行協商定價。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水價可采取“一件一策”的方式協商定價,具體由水管單位和用水戶以協商方式確定,涉及鄉鎮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縣水務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執行。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供需雙方協商方式確定,也可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三)執行水價。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水價按協商定價后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執行,按方計價收費,可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享受農業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等政策。
六、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程序
(一)制定招商引資方案。縣人民政府作為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及計量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招商主體,縣水務局組織編制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項目招商引資方案,確定招商引資合作方式、政府職責和共同依法成立的公司職責,明確公司預期收益、水費征收管理和水費支出預測、風險共擔和產權歸屬等,制定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項目投標比選文件,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二)發布招商公告。縣人民政府審定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新建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及計量設施項目招商引資方案后,在國內媒體公開發布招商公告及有關信息,發布實施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招商內容、招商政策、項目收益預測、投資者資格條件等。
(三)召開招商推介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實力的企業召開推介會。推介會主要包括組織企業現場踏勘,介紹項目情況,企業針對項目內容提出問題,梳理相關問題后由縣人民政府召開會議進行問題答疑。
(四)制定評分辦法。縣人民政府成立以縣投資促進局、縣水務局、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和水管單位為成員單位的招商領導小組,招商領導小組組建評分委員會,制定評分標準和評分辦法,并作相關說明。
(五)召開招商競爭比選會議。招商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招商競爭比選會議,并組建比選委員會,對企業提交的競爭比選文件在公證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的現場公證、監督下,按照招商文件的規定進行比選,比選委員會根據企業的現場陳述、審查競爭比選文件和現場提問及答疑,對企業比選評分中選企業。
(六)簽訂投資協議。招商領導小組確定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項目企業后,縣人民政府與項目企業簽訂《投資協議》。項目企業與縣水務局或水管單位、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并共同組建新公司。
(七)組建成立新公司。新公司主要適用于社會資本分別參與縣人民政府授權水管單位或合作社合作投資的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及其計量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合作社和農民群眾的意愿,按照共同參與、明確責任、維護權利的原則,農民用水合作社引導社員自愿出資入股參與末級供水設施建設,以及根據水管單位的意愿,縣人民政府授權水管單位或合作社與社會資本合作,按照出資比例組建新公司,共同參與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及其計量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新公司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屬于純經營性服務組織。新公司組建程序如下:
1. 根據合作社和社員群眾的意愿,按成立股份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的要求,擬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2. 核對項目區用水戶,動員受益區農戶、大戶和用水單位自愿填寫會員登記表和入會申請表,每戶定一名社員,村民小組組長為社員代表。
3. 召開新公司代表大會。
4. 大會審議通過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對新公司的產生、職責分工、資產管理和獎懲辦法作出詳細的規定。
5. 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執事監理會。
6. 召開理事會、執事監理會相關會議。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人。
7. 完成注冊登記、銀行賬戶開設等股份公司組建手續。
(八)初步設計。由新公司聘請的專業服務公司開展初步設計,報州水務局備案。
(九)項目建設。
1.建設方式。投資企業與水管單位或合作社注冊成立有限公司后,由新公司負責工程建設管理,若公司具備工程建設的資格及能力,則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直接委托新公司進行工程建設,否則在不影響工期要求的前提下由新公司根據工程建設程序采用邀請談判或者邀請議標等方式盡快選擇工程建設的承擔者。縣水務局及指定的相關單位對此過程進行監督及管理,最終新公司確定的工程建設承擔者需經水務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新公司與工程建設承擔者簽訂相應的施工合同報水務局備案。
在工程建設期間,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技術標準、管理規范等要求,接受公司委托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接受第三方質量檢測,接受審計部門的工程決算審計,工程建設完工后由縣水務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2. 建設內容。由新公司組織建設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及計量設施項目,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縣水務局按照《投資協議》進行相關工程建設和完善。
3. 建設標準
(1)質量標準。應執行現行國家、部、省、州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達到工程設計圖紙、技術文件提出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質量目標。按國家、行業現行標準和驗收規范,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
(3)安全生產目標。本項目實施過程中不發生安全事故,尤其是人身傷亡事故。
(4)廉政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不得發生廉政事故。
(5)項目協調機構。由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的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問題。
(6)項目管理。新公司為建設期間的項目投資建設實施機構,負責本項目的建設,應接受水務局授權的建設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服從建設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安全等相關要求。
(7)環境保護。新公司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保護施工現場內外的環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施工作業引起的污染、噪聲以及其他后果對群眾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和妨礙。施工單位應保證在施工期間,施工現場的氣體散發、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能超過國家和云南省、楚雄州有關規定的指標。
(8)建設資金監管。新公司應根據經各方確認的資金投入計劃安排建設資金投入,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單位與公司簽訂建設資金協議,建立共管賬戶,所有投資資金通過共管賬戶進行支付。縣水務局有權對建設資金進行監管。
(9)確權登記。工程完工后,由新公司按照水利工程驗收程序和相關規定申請驗收,工程驗收后,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頒發產權證書。
(十)運行管理
1.新公司職責
(1)負責從水源到供水計量設施(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建立健全項目工程維修養護機制,確保工程持久良性運行。
(2)依法承擔防洪、抗旱、水資源節約保護等責任和義務。
(3)負責向用水戶收取水費。
(4)在武定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新公司在項目區拓展經營服務范圍。
(5)新公司應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確保新公司各方公平公正的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2.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職責
(1)制定合理的水價標準;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為新公司運營管理和拓展服務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監督各方履行職責和義務,保障項目工程持久良性運行。
(2)鼓勵和支持新公司在項目內復制推廣運營管理項目工程的模式。
(3)支持新公司在項目區拓展經營服務范圍。
(4)與新公司共擔風險。在新公司投資成本回收期內,如因在枯水年供水量不足和豐水年用水大幅減少,造成水費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當年供水量不足導致新公司當年供水收益低于預測時,其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足不足收益部分的缺口資金,如因新公司運行管理不善,造成供水不足,其供水收益損失,由新公司自己承擔。
(5)積極推動項目區土地流轉。土地流轉中大戶入駐的執行水價,在全成本水價1.2倍范圍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6)爭取使新公司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7)加強對新公司在運營管理過程中的監管。
3.合作社的主要職能
(1)農民用水戶協會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社員提供供用水服務;
(2)負責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和運營管理、田間道路維護和防洪度汛調度;
(3)接受委托提供水費征收服務,負責組織社員供水并按要求收取農業水費,且在轄區內公開用水水費、水價和用水量情況;
(4)農村水環境維護、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經營;
(5)負責農業灌溉用水及家用物資的代購、農產品的銷售、運輸、貯藏等工作
(6)為社員提供與水利、農業灌溉用水及農業生產經營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并推廣應用先進灌水方法和節水技術等。
(7)經營范圍以縣政務服務管理局核定的為主。
(十一)用水管理。新公司分別與水管單位、合作社簽訂供水合同和節水減排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并于年底前向水管單位提出次年年度用水申請,水管單位根據國有水利工程可供水量、新公司提交的年度用水申請,按照縣水務局確定的配水原則,綜合平衡后商定新公司、合作社次年年度用水總量指標,并據此進行水量調度。建立雙方協商協調機制,編制應急預案,發生緊急情況時按預案執行。
(十二)產權交易。新公司在工程有效期內,項目工程投入使用3年后,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同等條件下優先轉讓給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分別授權水管單位或合作社運營管理。
七、建立群眾投資建設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機制
(一)群眾投資的工程建設。群眾投資主體建設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是從縣管水源工程或輸水干渠(主管道)取水的工程,其按照下列步驟實行自建、自管、自運營。同時縣水務局做好服務與監管工作。
1.了解規劃與政策。群眾投資主體在自建、自管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基礎上,向縣水務局了解相關規劃、政策。縣水務局給予認真解讀,并明確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2. 前期工作。由群眾投資主體委托相關單位開展項目實施的前期工作,縣水務局提供必要的技術監管和咨詢,并就縣管水源工程或輸水干渠(主管道)的銜接、供水等問題形成共識,簽訂用水意向協議。縣水務局就所承擔的工程建設按照規定程序申報、審批。
3. 初步設計。由群眾投資主體聘請的專業服務公司開展初步設計,報縣水務局備案。
4. 建設管理。由群眾投資主體自行投資并組織建設轄區內末級供水工程,縣水務局按照協議進行相關工程建設和完善。
(二)確權登記。群眾投資自建的末級供水工程產權歸群眾投資主體,工程完工后,由群眾投資主體邀請縣水務局參與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后,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縣水務局鑒定工程產權,頒發產權證書,將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使用權、管理權劃歸給群眾投資主體(受益農戶、大戶、新型農業經營體等,下同)。
(三)運行管理。群眾投資主體作為項目末級供水工程的管護主體,落實項目末級供水工程管護責任,對自建的末級供水工程進行運營、管理,可以選擇自建、自管、自營管理模式和購買社會服務管理模式2種管理模式。縣水務局負責節水減排的監測。
(四)用水管理。群眾投資主體與水管單位簽訂供水合同和節水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并于年底前向水管單位提出次年年度用水申請,水管單位根據國有水利工程可供水量、群眾投資主體提交的年度用水申請,按照縣水務局確定的配水原則,綜合平衡后商定群眾投資主體次年年度用水總量指標,并據此進行水量調度。建立雙方協商協調機制,編制應急預案,發生緊急情況時按預案執行。
(五)產權交易。群眾投資主體在工程有效期內可以將自建的末級供水工程的產權及使用權進行轉讓。
群眾全程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根據水利部《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和《關于開展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和創新運行管理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農〔2014〕28號),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農業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5部門聯發《關于鼓勵和支持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組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水農﹝2014﹞256號)、《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相關規定和《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為充分調動群眾參與武定縣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用水戶成為政府投資田間供水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的主人,進一步增強水管單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等各方共同合作贏利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建設好、運營好、管理好政府財政資金投資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結合武定縣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實際,特制定群眾全程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一、基本情況
武定縣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東部,東鄰祿勸縣,南與祿豐市、富民縣毗鄰,西與元謀縣接壤,北與四川會理市隔金沙江相望。全縣轄11個鄉鎮,縣域國土面積3322平方公里,山區面積占97%,最高海拔2956米,最低海拔862米。縣境內河流分屬金沙江和元江兩大水系,流域面積分別占總面積的97.3%和2.7%。共有長度10公里以上河流22條(其中:21條屬金沙江水系)。截至2022年底,武定共建成各類水利設施23307件,其中:有3座中型水庫,總庫容4800萬立方米;24座小(一)型水庫,總庫容4975萬立方米;116座小(二)型水庫,總庫容2372萬立方米;811座小壩塘,22353件水池(水窖),蓄水能力8945萬立方米。年供水能力7524萬立方米;共有引水溝渠389條,年引水力1950萬立方米。
縣級成立縣灌區管理站、新村水庫、己衣水庫、仁和水庫3個中型水庫管理所和近城灌區管理所等5個管理單位,其中灌區管理站為全額撥款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編制4人,全縣核定各類管理人員對全縣3件中型、24件小﹙一﹚型和6件小(二)型水庫進行管理;其余110件(二)型水庫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人員進行管理。
二、組建思路和內容
(一)組建思路。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依法登記、規范運作”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農業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文(水農〔2014〕256號)《關于鼓勵和支持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組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相關規定,編制《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政策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武定縣實際,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區或推廣區組建規范的“農民用水專業組織”(農民用水戶協會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明確農民用水專業組織的組建方式和職責范圍,完善農民用水專業組織的功能定位;分別從硬件設施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經費來源等方面,規范各農民用水專業組織建設,為充分發揮農民用水專業組織在田間末級水利工程管護和灌溉服務的作用奠定良好基礎。
(二)組建內容。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項目區組建規范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參與農田水利工程的投資建設、工程維護、管理、灌溉服務和水費征收等工作。
(三)農業灌溉農民用水專業組織管理范圍
1.水利工程供水設施產權分界和維護管理。國有水利工程與末級田間水利工程的產權分界點是:供水單位設置的計量水設施(設備)量水點。量水點水源側的干渠(主管道)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產權屬水管單位所有,由水管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量水點另側的田間末級渠系(管網)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產權屬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水管單位維護管理。
2. 縣管水利工程灌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理范圍。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包括末級渠系供水工程、末級管道輸水工程。末級渠系供水工程管理范圍是農業灌溉輸水骨干渠取水口以下的支渠、斗渠、毛渠等田間供水設施。
3. 鄉鎮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鄉鎮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具體包括:小(二)型水庫及其以下池壩塘、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小水池(窖)、抗旱機井和河道引水工程、干渠取水口以下支、斗渠及田間供水工程。包括110座小(二)型水庫;811座小壩塘,22353件水池(水窖)及溝渠。
三、工程確權登記
(一)已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歸屬。已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均已明確,并頒發了產權證書,近期內不再重新確權登記。沒有明確產權的已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進行確權登記,明晰界定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縣水務局鑒定工程產權,登記造冊,頒發產權證書,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給村委會,條件具備的可移交所有權。今后,如需對已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進行調整,要根據規模和類型,按照所有權優先考慮用水戶的意愿,明確相應的所有權主體,原則上所有權不變。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如有變更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產權證變更。
(二)已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歸屬。新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產權劃歸村委會,工程所有權明晰后,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縣水務局進行登記造冊,并向產權人頒發產權證書,注明工程類型、用途、受益范圍、權利和義務等。
四、工程管護模式
政府財政投資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方式可以選擇采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終端管理、購買社會管理服務2種模式。
(一)國有水利工程灌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方式。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縣水務局將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給村委會,村委會根據村民小組、農民群眾的意愿,將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使用權、管理權委托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委會與組建規范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簽訂委托協議,協議明確委托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理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依法登記、規范運作”的原則組建,作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用水管理、協商定價和水費計收等責任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可以采取農民用水戶協會、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2種形式組建,具體由各鄉鎮、村委會自行商定。具備條件的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可以選擇采取購買社會管理服務模式。
(二)鄉鎮管理的水利工程管護方式
1.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鄉鎮管理的小型水庫、壩塘)和灌區末級渠系工程,形成用水戶協會管理模式,進一步完善“用水戶參與式灌溉管理”模式的運行管護機制,以單獨的供水對象成立分會,“分會”由受益的農戶代表組成,代表所有用水農戶的利益,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協會每年制定維修改造計劃和經費計劃,經用水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給各“分會”分配維修改造任務,由“分會”負責實施并接受協會和用水戶監督。實施田間工程用水戶自主管理;將維修管護任務逐年劃分到用水戶,管理和維修按用水戶受益面積大小劃分到用水組、到用水戶,設立明確標志,明確管理責任和措施辦法。水費參照國有水利工程水價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其實際運行成本折算水價。同時,各用水戶向分會繳納水費。
2.小型提水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工程。這類工程可以參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采用用水協會參與管理的模式,也可以讓懂技術的人承包經營管理,通過明確承包管理費、承包管理責任,實現對提水水源工程的管理,水費按照其實際運行成本折算水價,同時,各用水戶向分會或實際承包者繳納水費。
3.河道取水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工程,形成用水戶協會管理模式,進一步完善“用水戶參與式灌溉管理”模式的運行管護機制,以單獨的供水對象成立分會,“分會”由受益的農戶代表組成,代表所有用水農戶的利益,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協會每年制定維修改造計劃和經費計劃,經用水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給各“分會”分配維修改造任務,由“分會”負責實施并接受協會和用水戶監督。實施田間工程用水戶自主管理;將維修管護任務逐年劃分到用水戶,管理和維修按用水戶受益面積大小劃分到用水組、到用水戶,設立明確標志,明確管理責任和措施辦法。
五、組建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管護
(一)組建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由縣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用水戶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領導小組,協商籌建農民用水戶協會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
(二)農民用水合作社組建要求
1. 根據村委會、村民小組和農民群眾的意愿,按成立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的要求,擬定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2. 動員受益區農戶、大戶和用水單位自愿填寫會員登記表和入會申請表,每戶定一名會員,每5戶—10戶選一名成員代表;
3. 召開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4. 大會通過協會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對協會的產生、職責分工、資產管理和獎懲辦法作出詳細的規定;
5. 選舉產生協會執行委員會、協會會長、副會長;
6. 完成注冊登記、銀行賬戶開設等協會組織組建手續。
(三)合作社的機構組成。灌區農民用水戶協會內部設置協會執行委員會、分會。
1. 執行委員會。協會設執行委員會,為協會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協會期間領導本合作社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執行委員會由4名會員組成,會長1人,副會長2人。協會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與村委會“三委”成員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2. 分會。協會原則上在每個自然村分別設立協會分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排的各種工作。每個分會在管轄范圍內各聘用1名有威望的村民作為管理員,對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進行管護。
(四)協會的主要職責
農民用水戶協會的主要職能是:
1. 農民用水戶協會以用水戶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用水戶提供灌溉服務;
2. 負責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維修養護、運營管理和防洪度汛調度;
3. 負責供水到戶工作,協會組織成員供水并按要求收取農業水費,且在轄區內公開用水水費、水價和用水量情況;
4. 為會員提供與水利及農業灌溉用水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并推廣應用先進灌水方法和節水技術等。
(五)協會自身能力建設
1.硬件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協會有適宜的辦公場所。
2.制度建設。為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協會章程》、明確協會的責任和管理范圍等;制定《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分別明確執行委員會、會長、副會長、財務管理員的職責,建立協會資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會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會員管理制度、用水獎懲制度、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等多項制度,促使協會規范運行、管理;制定《協會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3.人員培訓。水務、民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協會的指導和扶持,做好協會的組織培訓工作。采取各種方式,分層次分階段對協會管理員、用水戶等進行培訓,增強農戶參與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協會工作人員的政治水平和業務技術本領。對協會負責人進行綜合培訓、服務觀念教育、法制教育等。協會負責人應當積極參加縣水務局、水管單位組織的政策、技術及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同時組織分會交流學習,取長補短,使會員具有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使用、維護和管理的能力,對農民用水戶的培訓應采取靈活多樣的適合農民的辦法,將知識普及與意識宣傳結合起來,可以由能力強的分會會長培訓其它分社,起到示范作用
(六)協會參與田間水利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農民用水戶協會是經縣民政局注冊登記的公益性服務組織,農業供水推行“水管單位+協會+農戶”終端用水管理模式,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協會為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主體,明確其相應管護責任,其管護經費納入供水成本,但不計利潤,僅確保田間末級供水工程正常運行的維修養護費用和基本管理費用。協會在縣水務局的指導下,直接參與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實行“水管單位+協會+農戶”終端用水管理模式,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1.田間供水工程建設。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中,協會參與項目前期論證、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建設質量監督和項目驗收。
2.落實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協會根據《協會章程》和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工程規模,落實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責任。對分會內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交由分會管理和維修養護,對跨分會的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由協會直接管理。為確保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良性運行,保證管護責任范圍落實到位,協會內部應建立相應的監督獎懲制度,同時協會每年對分會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落實管護經費。農民用水戶協會是經縣民政局注冊登記的公益性服務組織。執行委員會內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管護經費,納入供水成本,不計利潤,從水費分成中列支,具體標準、支付方式、考核辦法等由協會商量確定。
(八)制定管理辦法。由縣水務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局、縣農業農村局、農民用水戶協會,編制《國有水利工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辦法》,明確管護范圍,確定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主體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規范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和運營管護的程序,明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
六、建立農民用水專業合作與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的機構設置。灌區農民用水合作社內部設置理事會、執事監理會和分社。
1.理事會。合作社設理事會,為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合作社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由5名社員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名,理事會成員任期暫定三年(可連選連任);
2.執事監理會。合作社設執事監理會,代表全體社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1名、成員2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3.分社。合作社可實行分片區管理,其負責人由各片區用水戶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和監事會相同。合作社原則上在自然村分別設立合作分社,作為合作社的分支機構,執行合作社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排的各種工作。每個分社在管轄范圍內各聘用1名有威望的村民作為管理員,對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進行管護。
(二)合作社的主要職能。合作社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社員提供用水服務,接受委托提供水費征收服務、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建設、田間道路維護,農村水環境維護、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經營,農業灌溉用水及家用物資的代購、農產品的銷售、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技術、信息等服務。
合作社主要業務范圍是: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建設經營;用水服務、田間道路養護;組織農產品物資采購、社員所需的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開展社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包裝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經營范圍以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核定的為主。
(三)組織建設。在組建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時,必須進行農戶基本情況登記、召開合作社代表大會、依法進行合作社注冊登記、開設銀行賬戶,制定《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的內部管理制度》《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
1.農戶基本情況登記。核對合作社區內用水戶,合作社制定會員登記表和入會申請表。登記表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農業勞動力,耕種面積、作物種植比例、灌溉面積、對灌溉面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動員用水戶填寫會員登記表和入會申請表。
2.召開合作社代表大會。會議的主要研究事項:審議通過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審議、修改本章程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合作社內部組織結構;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決定成員增加出資或者減少出資;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會或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成員代表大會履行合作社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用水合作社每年至少召開4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合作社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體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3.合作社注冊登記。在完成合作社的組建工作后,由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到縣政務服務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基本程序為: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材料。經縣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核發營業執照,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保證專業合作社工作正常運行。
4. 開設銀行賬戶。合作社在完善組織機構和申領營業執照后,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向銀行開設合作社賬戶,對合作社資金結算進行專戶管理。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水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水費的用途,并接受審計、財政、發改、水務等部門的監督。
(四)合作社能力建設
1.硬件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合作社有適宜的辦公場所。
2.制度建設。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確合作社的責任和管理范圍等;制定《合作社的內部管理制度》,分別明確理事會、理事長、財務管理、會計員、出納員的職責,建立合作社資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社員管理制度、決算分配制度、社員入股退社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等多項制度,促使合作社規范運行、管理;制定《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保障合作社及成員的合法權益。
3.人員培訓。水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用水合作社的指導和扶持,做好合作社的組織培訓工作。通過采取各種方式,分層次分階段對合作社成員、管水員、用水戶等進行培訓,增強農戶參與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合作社工作人員的政治水平和業務技術。對合作社負責人進行綜合培訓,主要包括:灌溉業務培訓、服務觀念教育、法制教育等。合作社負責人應當積極參加縣水務局、水管單位內組織的政策、技術及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同時組織各分社交流學習,取長補短,使社員具有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使用、維護和管理的能力,了解并運用相關政策法規的能力。對農民用水戶的培訓應采取靈活多樣的適合農民的辦法,將知識普及與意識宣傳結合起來,可以采取合作社統一培訓或片區負責人分片培訓兩種方式,先由能力強的分社社長培訓其它分社,起到示范作用。后再采取合作社統一培訓,提高用水戶管水、用水、節水、愛水意識。
(五)經費來源。合作社經費主要來源:社員繳納的會費、水費分成、入股 分紅、財政扶持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各級應加大對用水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力度,努力創造條件,在財政支農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持用水合作社的發展。實行稅費優惠政策,用水專業合作社可比照享受新辦非公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對用水合作社及成員從事的服務活動,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稅費優惠;對用水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收入三年內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合作社參與田間水利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1. 田間供水工程建設。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中,合作社參與項目前期論證、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項目驗收。
2. 落實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合作社根據《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工程規模,落實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責任。將分會內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交由分社管理和維修養護,對跨分社的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由協會直接管理。為確保轄區田間末級供水工程良性運行,保證管護責任范圍到位,合作社內部應建立相應的監督獎懲制度,同時協會每年對分社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農民用水合作社是經縣政務服務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合作社內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管護經費,納入供水成本,從水費分成中列支,具體標準、支付方式、考核辦法等由合作社協商確定。
七、創造條件實行購買社會服務管理模式
財政投資田間末級供水工程使用權、管理權委托給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后,具備條件的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可采取購買社會服務管理模式,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選擇灌溉服務公司,簽訂委托服務合同,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委托灌溉服務公司提供田間末級供水工程全過程運營管護服務。灌溉服務公司為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主體,明確其相應管護責任,其管護經費以群眾承受能力為基礎、合理盈利為調節納入供水成本,確保田間末級供水工程正常運行的維修養護費用和管理費用,合理收益。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管護人員、工程日常工作維護管理費用等工程運行管理經費,由收取的水費中支出。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縣水務局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購買社會服務管理模式按以下步驟實施。
(一)組織編制實施方案。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主動聯系縣水務局等相關部門,了解有關政策,委托相關單位,制定田間末級供水工程購買社會服務管護方式實施方案,供用水戶決策,按規定程序報縣水務局備案。通過招投標選擇灌溉服務公司從事田間末級供水工程的運營、管理。
(二)簽訂委托合同。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與選定的灌溉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
(三)加強跟蹤監管。縣水務局實時跟蹤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購買專業化服務情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加大政策支持,傾斜優惠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和政策傾斜力度,政府出臺鼓勵和引導灌溉公司開展專業化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政策,為專業化服務創造良好環境。縣水務局向灌溉服務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和信息支持、人員培訓。縣人民政府對農業灌溉服務公司節水成效給予一定節水獎勵。
八、水費征收和供水管理
(一)農業灌溉供水服務管理
1. 農業供水管理。農業供水實行終端用水綜合定額管理制度。每年12月中旬各鄉鎮、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根據本轄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及農業生產計劃制定下年度用水計劃或方案。水管單位根據國管水工程蓄水情況或有效供水量,以及下年度各鄉鎮、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用水計劃或方案,編制下年度供水計劃或方案。供水計劃或方案經縣水務局審核后,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核定各鄉鎮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畝均用水指標。各鄉鎮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核定的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畝均用水指標,逐級細化分解確定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年度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全年農業用水綜合定額。水管單位嚴格執行縣人民政府或縣水務局批準的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用水戶或用水單位農業用水定額管理。
2.農業供水實行合同管理。縣水務局牽頭,組織各鄉鎮、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共同制定《農業高效節水減排供水合同》,明確用水地址、用水性質、用水量,供水方式和質量,農業用水量和水費的結算方式,供水主體水管單位、用水主體村委會(社區)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期限、合同變更和爭議解決方式。每年春灌前,水管單位會與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與用水戶或用水單位逐級簽訂農業高效節水供水合同。
3. 完善計量設施,精準計量供水。在水價改革區內建立完善用水計量機制。通過計量設施(設備),使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水管單位、用水戶之間形成完整的計量體系和水量確認體系,制定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水費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
(1)量水點計量設施(設備)設置。在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設置供水量水點,供水計量設施(設備)須經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其經其授權認可的檢驗機構檢定合格,其安裝、移位、更換、定期檢驗與拆除等均由水管單位負責,并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進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予以配合。水管單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雙方按照計量設施(設備)計量的農業供水水量作為計收農業水費結算的依據。
(2)供水計量檢定和復核。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對計量的農業供水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可依法申請檢定,經法定檢驗機構檢定,在計量設施(設備)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當年農業供水量按檢驗結果核收水費,此前的農業供水量不作調整,計量設施(設備)的檢定、復核、安裝等費用由用水合作組織承擔;計量誤差在規定標準以內的,水管單位除繳納正常水費外,還應承擔量水設備檢定、復核、安裝等費用。
(3)分類計量。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按照農業用水定額、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計量設施(設備)時,水管單位按照最高類別定額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定額用水量分類計量農業實際用水量。
(二)規范農業供水費用征收管理
1. 農業供水費用管理。水管單位要加大農業水費和水資源費的征管力度,做到政策執行到位,征收監管到位,應收盡收,不留死角。收取的水資源費按照規定上繳各級財政非稅專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
2. 農業用水執行標準。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依據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性質、用水凈定額,按照縣物價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1)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實際農業用水量在全年凈用水指標定額標準范圍內,按照縣物價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規定的水利工程供水執行水價標準收取水費;
(2)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實際農業用水量超過全年凈用水指標定額標準的,按照縣物價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規定的水利工程供水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標準收取農業水費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3)在水利工程農業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批準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4)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農業灌溉用水指標定額按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水務局批準的武定縣水利工程農業灌溉用水保證率75%常規作物和養殖及其他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5)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征收的農業水費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使用。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年底統一對各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各類用水、水費計收和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登記造冊和公示。
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為切實提高水利工程的管護水平,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有效解決武定縣水利工程重建輕管、產權不清、責任不明、養護經費、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促進工程良性運行,效益長效發揮,結合武定縣水利工程的實際,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特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一、推進水利工程產權改革
(一)明晰產權分界點。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晰界定農田水利工程產權。水管單位與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運營管理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分界點為灌區農業供排水工程設置的量水點。量水點水源側的農業供排水工程(含灌區骨干渠系或主管網、提水工程、水源工程及其附屬供水設施)的產權屬灌區水管單位所有,由灌區水管單位承擔維護管理,不便于集中統一運營管理的灌區小(一)型水庫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代管;量水點另側的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或管網、小型灌區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屬村委會(社區)集體所有,委托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維護管理,也可有償委托中型灌區水管單位維護管理。
縣級成立縣灌區管理站、新村水庫、己衣水庫、仁和水庫3個中型水庫管理所和近城灌區管理委員會等5個管理單位,其中灌區管理站為全額撥款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編制4人,全縣核定各類管理人員對全縣3件中型、24件小﹙一﹚型和6件小(二)型水庫進行運行維護管理;其余110件(二)型水庫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人員進行管理。
(二)確權登記。明確各類農田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明晰各類水利工程的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自然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對各類農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確權登記并頒發權屬證書,將各類農田水利工程產權證、使用權證的申報頒發作為項目驗收和移交管理的前提,未完成的工程原則暫緩驗收。已建縣管工程,屬于政府投資建設,其產權歸國有的為國有資產。已建小(一)型水庫以上水源工程、提水工程、農田灌溉排水骨干工程、供水主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產權已經明確,并頒發了產權證書,小(一)型水庫使用權、管理權劃歸給灌區管理站,中型水庫劃歸中型水庫管理所,不再重新確權登記。沒有明確產權的縣管小(一)型水庫工程進行確權登記,明晰界定其產權,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鑒定工程產權,登記造冊,頒發產權證書,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縣管工程的使用權、管理劃歸縣灌區管理站。工程產權如有變更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產權證變更。
1.鄉管水利工程確權登記。鄉管工程產權均已明確,并頒發了產權證書,不再重新確權登記。沒有明確產權的鄉管工程進行確權登記,明晰界定其產權,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鑒定工程產權,登記造冊,頒發產權證書,將政府投資建設鄉管工程的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給村委會(社區),由村委會(社區)將鄉管工程的使用權、管理權委托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已建鄉管工程產權如有變更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產權證變更。
2.社會資本參與供水工程確權登記。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及其計量設施建設的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產權。政府投資建設縣管工程的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投資建設鄉管工程的產權歸合作社、集體所有,新組建的水管單位享有工程的使用權和相應收益權。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投資的根據投資比例進行股權配置和產權劃分。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的,所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或依據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依法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等有關權益。
二、推進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體制改革
(一)完善縣管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探索集約化管理。持續深化縣管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確和調整縣管工程管理職能職責,按照集約管理的原則,創新管護模式,延伸工程管理范圍,重組和完善工程管理機構,探索按縣域、區域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可將由近城灌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小(一)型水庫納入縣灌區管理站集中管理范圍,統一由縣級水管單位運營管理。
縣水務局下設灌區管理站對分洲水庫、上響水箐水庫、干壩莊水庫、石板河水庫、芭蕉凹水庫、螃蟹箐水庫、爛泥箐水庫、石關水庫、鐵廠水庫、永兆水庫、平地水庫、舊方水庫、岔河水庫、龍樹灣水庫、故木箐水庫、大雪坡水庫、石窩鋪水庫、羊舊水庫等18件小(一)型水庫及下響水箐水庫、大沙田水庫、榮豐水庫、鍋蓋梁水庫、山品水庫、巖子腳水庫等六件小(二)型水庫進行運行管理。設立新村水庫管理所對新村中型水庫進行運行管理,設立己衣水庫管理所對己衣中型水庫進行運行管理,設立仁和水庫管理所對仁和中型水庫進行運行管理,設立近城聯合灌區管理委員會對石門砍、胡家村、中干河等3件小(一)型水庫進行運行管理。
(二)推行縣管水利工程管養分離,實行專業化管理。積極創造條件,推行社會購買服務,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水務局引導,組建專業機構或社會化服務組織(以下簡稱“灌溉服務公司”),委托灌溉服務公司負責縣管農業供水工程全過程的運行管理服務,轉變政府職能,培養和發展工程社會組織,減少財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培育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探索成立(認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鼓勵已有縣級水管單位組建維修養護企業,積極對外參與物業管理,實行水利工程管理與養護分離,實行專業化管理,提高工程運行管理績效。
(三)推進鄉管工程運營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理責任。開展縣管工程現狀調查,全面落實管護主體,明確安全管理和運行管理責任,以鄉鎮為單位登記造冊并予以公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修建并管理的鄉管工程的監督管理,并直接確定或者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作為鄉管工程主體。
村委會(社區)將鄉管工程的使用權、管理權委托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簽訂委托管護協議,明確委托管護鄉管工程管理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為鄉管工程管護、用水管理、協商定價和水費計收等責任主體,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依法登記、規范運作”的原則負責鄉管工程運營管理,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或管網實行農業供水終端管理。具備條件的聯合社或合作社可以選擇采取購買社會管理服務模式進行管理。
三、積極推進小型水庫“三化”改革
鼓勵“以大帶小、小小聯合”的區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可納入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范圍實行區域集中管理(含委托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對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物業管理。縣水務局和鄉鎮水務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
(一)推行產權化。在劃定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對小型水庫大壩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不動產登記。小型水庫不動產登記由產權人依法申請,提交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水庫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可以不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積極推動水庫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水庫管理,多渠道籌集管護經費。依托現有縣級水管單位,對縣域內國有小型水庫實行集中管理,無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庫可由產權人以協議方式委托縣級水管單位管理。縣水務局按年度分配轄區內縣管小型水庫管護經費財政補助額度。
(二)推行物業化。水庫產權人或縣級水管單位管護能力不足的,應推行管養分離,以物業化管理方式將小型水庫管護業務推向市場。鼓勵現有的縣級水管單位和水利工程設計、施工、咨詢、監理等單位參與小型水庫管護,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市場監管體系,將水庫物業管理納入市場主體征信體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水庫雨情和大壩沉降位移變形、滲漏、裂縫等監測信息體系。依托省、州水管理平臺,將水庫巡查檢查、觀測監測、控制運用、啟閉操作、安全鑒定、維修養護和除險加固等事項納入管理平臺,動態分析研判水庫安全管理狀況,實現水庫安全運行實時動態監管。
四、落實經費,加強工程維護
按照長效管理要求,建立穩定的中型水利工程年度運行管理經費與維護經費保障機制。“兩項經費”要嚴格按定額測算,確保足額到位。將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納入縣人民政府考核目標,實現水利工程長效管護。
從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資金中列支公益性(準公益性)鄉管工程管護經費,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公益性(準公益性)鄉管工程管護經費由村委會提出申請,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匯總編制工程維修養護方案,報縣水務局商請縣財政局審批通過后,納入縣級補助項目,由村委會組織或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維修養護。
規范農業水費使用管理。水管單位收取的水費收入不實行政府統籌,全額安排用于水庫及溝渠維修養護費用。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管網)、小型灌區和“五小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費收入不實行政府統籌,全額安排用于鄉鎮供水管理人員工資和維修管理費用。社會資本投資參與的農田水利工程供水收取的水費由供水企業自行統籌用于工程運營管理人員工資和日常維修養護費用。
五、加強農業用水需求管理
鼓勵采用滴灌、噴灌、管灌等高效節水措施,因地制宜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節約用水,適度調減存在武定縣部分地表水過度利用、個別地下水嚴重超采等問題的水資源短缺地區高耗水作物面積。選育推廣需水少的耐旱節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階段與天然降水相匹配的農業種植結構與種植制度。
六、提高農業灌溉供水管理服務水平
(一)強化供水管理。農業供水推行終端用水綜合定額管理制度,每年12月中旬制定下年度供水計劃或方案,并經縣水務局審核,確定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畝均用水指標,核定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全年綜合用水定額。
(二)推行農業供水合同管理。縣水務局牽頭,組織各鄉鎮、村委會、聯合社或合作社共同制定《農業高效節水減排供水合同》,明確用水地址、用水性質、用水量,供水方式和質量,農業用水量和水費的結算方式,供水主體水管單位、用水主體村委會(社區)或聯合社或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期限、合同變更和爭議解決方式。每年春灌前,水管單位與聯合社或合作社、聯合社或合作社與用水戶或用水單位逐級簽訂農業高效節水供水合同。
七、加強水費收繳使用管理
(一)農業用水執行水價標準。縣級水管單位用水價格,按照縣發改局批準文件規定標準執行。聯合社或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實際農業用水量超過全年凈用水指標定額標準的,按照縣水務局批準的農業用水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標準收取農業水費;在縣管工程農業供水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縣發改局調價批準文件規定標準執行;聯合社或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的農業灌溉用水指標定額按縣水務局批準的農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二)規范農業水費結算。農業水費每年分兩階段收費,第一階段為每輪灌溉放水時按定額內執行水價按方計收用水戶水費,第二階段為年底計收超定額部分用水的水費、水資源費。水費結算采取超定額累進加價方式,全年實際農業用水量在用水定額標準范圍內的按照縣發改局批復規定的執行水價標準計收水費,超定額用水的部分按照批復的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計收水費。農業水費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使用。
管道供水采用“先交費,后用水”方式結算水費,按量水設備周期計量并向合作社、用水戶或用水單位收取水費,配水員統一放水后計收水費。
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貫徹落實《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733號)、《水利部關于印發加強水利行業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水監督〔2021〕222號)等文件精神,堅持“依法監督、統籌協調、問題導向、創新引領”四個基本原則,按照省水利廳、州水務局的要求,認真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加強武定縣水利工程運行監管工作,確保工程安全平穩運行。
節水減排合同管理機制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優化配置水資源,推進用水結構調整、高效利用水資源,進一步保護武定縣重要飲用水水源地XX水庫,規范用水管水行為,強化用水管理和農業綜合節水技術推廣,有效削減農業面源污染負荷,實現節水、減排、防污、增產、高效,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農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明確供水主體和用水戶在供、用水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最嚴格水資源保護制度相關法規,通過制定、簽訂農業高效節水減排合同和監督管理三個環節,建立武定縣農業節水減排合同管理機制。
一、節水減排范圍
XX水庫上游建立節水減排的范圍是:XX水庫上游XX鎮人民政府XX、XX村委會。
二、制定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農業高效節水減排供水合同,明確灌區管委會與XX、XX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XX、XX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與用水戶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用水方式、水價、用水定額,限制XX水庫上游XX、XX村委會范圍內所有用水戶不使用高殘留低效率的化肥,鼓勵使用有機肥和水肥一體化系統,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不實施減排措施的用水戶不給予節水獎勵。
三、簽訂合同
縣水務局委托灌區管理單位對XX水庫上游進行依法管理,與XX、XX村委會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簽訂高效農業節水減排供水合同。XX、XX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分別與轄區用水戶或用水單位簽訂農業高效節水減排供水合同。
四、監督管理
通過逐級簽訂農業供水節水減排合同,把各項機制內容綜合化為合同管理方式推進,保障各項機制落實,以合同為基礎建立長效運行機制。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合同規定的相關內容產生的糾紛由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合同相關考核指標嚴格按文件規定執行,由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具體執行,以縣水務局為主體聯合相關部門綜合監管。
附件:武定縣水價改革農業高效節水減排節水合同(試行)
附件
武定縣水價改革農業高效節水減排節水合同
合同編號:XXX
甲方: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乙方:XX鎮XX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社
為優化配置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節約用水,有效削減農業面源污染,進一步加強武定縣重要飲用水水源XX水庫,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明確甲方和乙方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根據乙方用水申請,甲方同意在XX鎮XX村委會取水點供應農業灌溉用水。農業灌溉面積XXX畝。
(二)乙方用水類別為:農業灌溉用水(XXX)
(三)根據國有水利工程蓄水情況,按照最嚴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指標,確定XXX年度XX鎮農業灌溉凈用水指標XXXm3;用水戶凈用水定額執行P=75%保證率,XXX灌溉用水指標XXXm3/畝,全年凈用水定額XXXm3。
(四)農業供水計量設施(設備)地點為:XXX量水點。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通過國有水利工程按照乙方需要提供不間斷農業供水。
(二)乙方必須提前向甲方上報農業用水時間或用水計劃,并按批準農業用水時間或用水計劃用水。若有特別用水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甲方保證在XXX量水點滿足乙方農業灌溉取用水要求,以立方米計量收費。
第三條 水費結算方式:采用超定額累進加價方式。
(一)用水計量
1. 甲、乙雙方按照計量設施(設備)計量的農業供水水量作為計收農業水費結算的依據,XXX量水點的計量設施(設備)須經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認可的檢驗機構檢定合格。其安裝、移位、更換、定期檢驗與拆除等均由甲方負責,并在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進行,乙方應予以配合。
2. 乙方對計量的農業供水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可依法申請檢定,經法定檢驗機構檢定,在計量設施(設備)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當年農業供水量按檢驗結果核收水費,此前的農業供水量不作調整,計量設施(設備)的檢定、復核、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計量誤差在規定標準以內的,乙方除繳納正常水費外,還應承擔量水設備檢定、復核、安裝等費用。
3. 乙方用水須按照用水定額、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計量設施(設備)時,甲方按照最高類別定額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定額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甲方依據乙方用水性質、用水凈定額,按照武定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的《武定水利工程農業供水執行價格批復》(武發改價〔XXX〕XX號文)、武定縣人民政府《武定縣農業灌溉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管理辦法的批復》(武政復〔XXX〕XX號)供水分類價格灌溉用水凈定額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批準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 甲方按照規定周期計量農業供水量并結算農業水費,乙方在簽訂節水合同3個月內向甲方預交水費。乙方與用水戶簽訂節水合同2個月內向用水戶預收農業灌溉水費。
2. 水費結算采取超定額累進加價方式,用水量在全年凈用水定額XX m3范圍內,按照武定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執行水價XX元/m3收取水費;用水量超過范圍的,按照《超定額累進加價管理辦法的批復》收取水費和水資源費。
3. 甲方按量水設備周期計量并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出具的《水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清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量水設施(設備)前的干渠(主管道)產權屬甲方所有,由甲方負責運營管理,計量設施(設備)后的支渠、分管的產權屬集體所有,其管理使用權為村委會委托管理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由乙方負責運營管理。
(二)產權分界點(量水設施或設備)取水點涵閘的干渠(主管道)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由甲方負責維修養護。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田間末級渠系或管網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養護,或者有償委托甲方維護管理。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乙方逾期不繳納水費,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3‰水費滯納金,逾期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停止供水。
(三)乙方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量水點的量水設施(設備),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甲方有權拆除其量水設施(設備)。
(四)因量水設備人為損壞及乙方責任等原因不能計量供水時,甲方可根據乙方上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乙方三個月不能解除妨礙量水設施(設備)計量問題,甲方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甲方對有計劃檢修、維修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通知乙方。
(六)遇有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時,甲方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甲方需要變更量水設施(設備)計量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八)對乙方提出的量水設施(設備)計量不準,甲方負責復核和校驗。對因自然因素造成量水設施(設備)計量損壞的,甲方應當無償更換,甲方可根據乙方上三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于甲方量水設施(設備)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乙方。
(九)對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不可降解,污染較大的化肥農藥等產品,使用后殘留物超過國家相關部門監測紅線數據后,可進行監督管理或一定經濟處罰,具體處罰金額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收取。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用水量、流量向乙方供水。
(二)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對量水設施(設備)進行周期檢定。
(三)有權向甲方提出進行量水設施(設備)復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甲方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費。
(六)保證量水設備完好,配合甲方量水設施(設備)計量或者協助做好量水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工作。
(七)乙方應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高效節水減排措施,發展節水型農業。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第三方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量水設施(設備)設計流量時,應當辦理更換量水設施(設備)手續;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量水設施(設備)設計流量時,甲方可將量水設施(設備)規格改小,乙方承擔工料費;當乙方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對自身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需使用農藥、化肥的,必須使用低污染的產品,并且接受監督管理,對由于自身超量使用或使用高污染化肥、農藥造成的污染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 由于甲方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 乙方未按期繳納水費的,超過規定繳費日期一個月的,甲方按照國家規定有權終止供水。終止供水超過半年,乙方要求復裝量水設施(設備)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乙方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第三方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甲方處辦理變更手續的,乙方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甲方有權停止供水。
3. 乙方終止用水,未到甲方處辦理相關手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擅自使用高污染生產材料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后采取相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壹年,從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縣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若協商或者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乙方銷戶或過戶后自行終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解讀《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定縣農業初始水權分配機制〉等六項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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