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單位、云南武定產業園區管委會:
《武定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縣委第105次常委會會議、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云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云政規〔2020〕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武定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縣人民政府使用政府資金(含債券、融資)直接投資或用作項目資本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社會管理等公共領域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受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實際使用單位委托,簽訂代建合同,對項目實施準備工作、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竣(交)工驗收、結(決)算和交付使用等進行專業化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實際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是指投資主管部門在可研批復或投資概算批復等文件中明確的業主單位。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是指受使用單位委托,負責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管理,并履行相關代建職責的單位。
第四條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依照本辦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會事業項目;
(二)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獄、戒毒所等政法設施項目;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技術用房及其配套設施用房項目;
(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條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縣國資委)、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審計局等行業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和工作分工,分別做好代建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具備招標條件后,項目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簽訂后,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權責義務。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組織代建項目的招投標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進行代建管理,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按期交付使用。嚴禁代建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談或者補簽其他協議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確需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中的任何一項進行變更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使用單位同意后,再由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程序向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批。 代建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項目建設期間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調整方案,使用單位負責落實資金來源,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部門核定。
第八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和結算審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按基建財務制度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報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后,項目代建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與施工單位辦理結算手續,并將項目所有工程、財務資料按規定歸檔并移交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辦理項目移交手續時,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移交。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代建實行合同管理。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二)代建單位代建管理費用(不含征地拆遷管理費);
(三)項目投資、規模、工期、質量和安全生產等要求;
(四)違約責任以及獎懲措施;
(五)其他應當載入合同中的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使用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設標準;
(二)負責項目資金的申報和籌措;
(三)負責協助縣自然資源局、縣林草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辦理土地征收(用)的報批工作和房屋拆遷工作;
(四)負責辦理可研、規劃、土地、施工、環評等審批手續和施工過程中涉及的管線遷改工作;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工作;組織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送審,且確保施工圖預算不超初步設計概算;
(五)組織項目設計的審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設備材料采購的監督工作;
(六)協助管理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與代建單位一道進行工程驗收;
(七)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落實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管理責任;
(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施工、監理、第三方服務單位及設備材料選購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和中標合同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負責辦理年度投資計劃、不涉及產權類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定期向項目使用單位報送項目進度月報;
(六)組織工程中間驗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使用單位共同組織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七)編制工程決算報告,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八)負責辦理工程設計變更的申報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征地拆遷等施工環境保障由項目所在地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或依據項目及政策要求由相關政府及所屬部門調度安排。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項目推進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調度。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將到位資金根據該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撥至代建單位賬戶,由代建單位按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向施工、監理及第三方服務單位撥付。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由使用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向代建單位直接撥付。
第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的計取標準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代建單位未按約定履行代建合同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縮小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者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代建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在日常監管中,若發現代建單位或代建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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