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
《武定縣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實施方案
為深化林權制度改革,實現林地“三權分置”,拓展林地經營權權能,解決林下經濟經營主體融資難題,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發展林下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武定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的原則及含義
(一)登記原則: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應當遵循改革創新、權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先行試點原則。集體經濟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林地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四議兩公開”。國有林地開展林下經濟經營的應獲得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進行項目投資備案。
(二)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和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的含義: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指除林地所有權之外的,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拓展權能分置出來經營收益權、使用權,包含林下經濟、經濟林、林業碳匯、濕地環境、森林康養、森林旅游、公益林等非木質經營和獲得補償及入股、托管、聯營收益的權利。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指經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人申請,經縣林草局審核,符合林下經濟經營合法條件、事實清楚的,由縣林草局將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利和其他核實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頒發證書的行為。
二、登記范圍
(一)依法開展以下林下經濟經營的,可依照本方案規定辦理收益權登記
1.林下空間種植、養殖經營的;
2.林果、林花、林菌、林藥、林菜等采集經營的;
3.林業碳匯開發經營的;
4.公益林補償的;
5.森林旅游基地經營的;
6.森林康養基地經營的;
7.濕地資源開發經營的;
8.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收益量化到戶的;
9.受托管理經營林權的;
10.聯合經營林權的。
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應關聯原林權證或頒發的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多個宗地或單元連片的,可進行連片登記;同一林地同一經營主體多種經營,經營內容登記進行疊加,只頒發一次經營收益權證;同一林地不同經營主體不同經營類型,可分別頒發經營收益權證;原則上登記面積不少于5畝,權利期限不少于所需從事林業草原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周期。
(二)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記
1.所在林地未頒發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
2.申請人已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
3.所在林地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4.所在林地已抵(質)押且未取得抵(質)押權人同意的(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質)押權的除外);
5.所在林地被法院、公安、紀檢監察等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6.法律、法規禁止開展林下經濟經營活動的。
(三)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記載事項
1.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2.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的權利主體、登記類型、經營內容、權屬來源、權利期限、經營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3.備注欄,主要記載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利被限制、應提示事項;
權利期限以合同載明的期限為準,不得超過權屬來源證書的權利期限。
三、登記程序
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在本縣域內依法開展林下經濟經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受理。申請人向林權所在地村委會(社區)遞交申請,村委會(社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召集林權所在地村民小組支部進行商定,商定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予以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補齊的材料。
(二)現場調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林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經營落圖進行核實,涉及集體林權的需聯合村委會、村小組負責人一同開展現場調查。
(三)審核和備案?,F場調查后,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并書面告知原因;符合相關規定的,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轉縣林草局審核。
(四)登簿發證。經縣林草局審核符合林下經濟經營合作條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的,向申請人頒發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
(五)縣林草局建立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登記檔案。登記經營方式為股份、托管、聯營、租賃等流轉類型;經營內容登記具體經營的品種、業態等。
(六)申請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表。
2.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以合作社(或共同體)名義申請的,需要提供集體研究決議。
3.權屬證明材料。租賃、托管、聯營、入股等合同,林權權屬證明。
4.在國有林地上申請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所需的相關材料,包括權屬證明、政府批文或國資部門審批意見、項目投資備案證明、合同等。
(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向縣林草局申請變更登記(登記變更):
1.權利人身份信息變更的;
2.收益權經營內容、經營類型等狀況變更的;
3.收益權期限發生變化的;
4.其他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收益權轉移登記:
1.買賣、互換、贈與收益權的;
2.以收益權作價出資(入股)的;
3.收益權的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4.繼承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份額發生變化的;
6.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7.其他權利轉移情形。
(九)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權利期限屆滿的,該證自動失效。
(十)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林草局依法辦理有關注銷登記:
1.承包、租賃、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終止的;
2.收益權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導致收益權滅失的;
3.權利人自愿放棄收益權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表;
2.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原件;
3.發生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所列情形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質押登記
(一)縣林草局負責收益權質押登記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收益權設定質押的,質押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書面向縣林草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二)申請收益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縣林草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2.收益權質押合同;
3.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益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三)以收益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2.收益權證主要信息;
3.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5.質押擔保的范圍。
(四)縣林草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應當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五)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縣林草局在收益權證上予以登記。經審查發現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權利人用收益權證向銀行機構申請質押貸款的,在縣林草局辦理質押登記之后,銀行機構可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登網)”對收益權及質押情況進行登記和公示。
五、登記管理
(一)縣林草局應當與縣自然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林權流轉審核、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登記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推送共享、權利關聯,防止一證多賣、一證多押。
(二)林下經濟經營內容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確保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的準確性。對因未及時申請變更登記造成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由持證人承擔。
(三)林下經濟經營收益權證及登記申請表等原始資料不得涂改,確需修改的,應加蓋縣林草局的更正章。
(四)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應予以撤銷登記:
1.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2.登記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發證的;
3.違反本方案規定程序發證的;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責任
(一)登記申請人應對其提交全部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登記申請人偽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在現場調查和接收,出具材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縣林草局和其他公職人員在辦理林下經濟經營權證登記過程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七、本方案的解釋和補充
(一)縣人民政府授權縣林草局負責對本實施方案進行解釋。
(二)本實施方案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補充完善的,由縣林草局進行補充完善,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八、本實施方案由武定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開發布,自公開發布之日起實施。
| 上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李華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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