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楚雄州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楚政辦通〔2017〕9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幫助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切實加強扶貧融資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方案》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根據州人民政府的安排,州財政局于今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組織了5個工作小組分別到10個縣市和州扶貧辦、州發改委、州開投公司、州交投公司、州農發行就楚雄州扶貧融資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了調研。扶貧融資資金的投入進一步加強了楚雄州打贏脫貧攻堅戰的財力保障,是楚雄州精準扶貧 攻堅最有力的支撐,但在資金的使用管理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各縣(市)對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融資資金到位后,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資金撥付流程等具體措施,領導和部門職責不清,沒有一個部門來統籌扶貧融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于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等因素,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項目推進慢、報賬遲緩等問題,造成扶貧融資資金大量滯留或閑置,資金使用效率不高。同時,對扶貧融資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重視不夠,針對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存在資金滯留嚴重、使用管理不規范,資金使用實際情況把握不精準等存在問題,沒有及時研究采取相應的措施和對策。
(二)貧融資資金滯留閑置過大,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截至11月底,全州扶貧融資滯留閑置資金占提款到位資金的30%,造成一方面全州脫貧攻堅項目建設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一方面大量的扶貧融資資金滯留閑置在賬上。
(三)扶貧融資資金管理不規范,部門職能職責不清。由于沒有明確扶貧融資資金管理的總負責部門,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與鄉鎮之間、平臺公司與用款單位之間相互銜接、協調配合上有差距,沒有高效統一的統籌指揮,導致家底不清,情況不明,沒有形成應有的合力。
(四)扶貧融資來源主體提款手續繁瑣。根據縣(市)扶貧融資簽訂的協議及相關規定,銀行對提款和撥款的要求、流程、使用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由于使用審批流程多、程序復雜,每次撥款都需根據項目工程進度,收集提供工程支出發票,經歷復雜程序才能撥款。
針對楚雄州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州財政局起草了《楚雄州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向州扶貧辦、州金融辦、州審計局、州開投公司、州交投公司、州農發行、浦發銀行楚雄分行等17個州級部門和10個縣市人民政府和縣市財政局、扶貧辦意見征求了意見并修改完善,報經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并印發。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8章25條,主要闡述制定扶貧融資使用管理辦法的意義,扶貧融資資金范圍的界定,使用原則,使用范圍,資金的撥付,資金使用的變更,部門職責,監督管理等。
(一)總則。第一條闡述為什么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扶貧融資資金的界定,明確納入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范圍的扶貧融資資金是各縣(市)通過融資平臺主體(公司)和金融機構直接融資取得的包括國家低成本長期貸款用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資金、國家開發銀行用于貧困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用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資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貸款資金、云南省地方政府債務資金用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資金、楚雄浦發扶貧投資發展基金等用于扶貧的資金以及今后融資用于扶貧的資金。
(二)資金使用原則。遵循4個原則:1.嚴格計劃,專款專用的原則;2.突出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3.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的原則;4.加強監管,精準使用的原則。
(三)使用范圍。第四條規定扶貧融資資金使用范圍,只能用于列入各縣市扶貧規劃范圍內、各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報經相關銀行批準的項目。第五條規定扶貧融資資金具體使用范圍,同時對不能列支的費用提出了負面清單。
(四)資金的撥付。為加快資金撥付和報賬進度,根據相關銀行對扶貧融資資金的報賬提款(撥款)的規定,《辦法》在第七條至第十三條中,規定了從工程開工、工程進度報賬(撥款)、項目竣工撥款操作流程。即,開工時預撥部分工程啟動金(原則上不超過中標合同總額的30%),工程實施中采取單元工程驗收報賬、項目竣工驗收報賬,項目竣工驗收資金撥付到位后,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的項目,撥付報賬資金總額的80%,完成項目工程結算審計后,及時按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金。第十四條規定了項目結余資金和存款產生的利息,只能用于歸還融資資金的本金,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五條例出不予報賬的5個方面的負面清單。
(五)資金的變更。為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資金的使用,第十六條規定,各縣市根據精準扶貧的實際,需要變更資金使用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確定新的項目和變更使用的方案,經縣市扶貧辦審核同意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有關程序和要求,上報相關銀行審批,相關銀行要及時對變更事項給予審批。為防止和減少資金沉淀,第十七條規定,對無法組織項目實施的資金,各縣市要及時歸還扶貧融資資金。
(六)部門職責。明確部門職責是實施好扶貧融資項目的關鍵,為解決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沒有牽頭管理部門,黨委、政府掌握不了債務存量、使用情況,影響脫貧攻堅決策等問題,《辦法》第十八條明確指出:1.各縣市人民政府作為扶貧融資資金的實施主體,負主體責任。2.縣市扶貧辦對扶貧融資資金管理和使用負總責,負責全縣市扶貧融資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并按月把扶貧融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情況匯總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扶貧辦,同時抄送縣市財政局。3.縣市項目實施具體主管部門,要按照項目歸口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扶貧融資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并按月將扶貧融資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縣市扶貧辦。4.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融資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5.縣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扶貧融資資金進行跟蹤審計監督。6.各級融資貸款銀行和州、縣市融資平臺主體(公司)做好扶貧融資資金撥付的監督管理,積極參與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工作,監督項目實施主體合法合規使用資金,確保資金按批準項目和資金用途使用,并按月將扶貧融資資金收支情況報送州、縣市扶貧辦。
同時,為協調推進融資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工作,《辦法》第十九條對州級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相應規定。《辦法》第二十條對金融部門加強服務提出了要求。
(七)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主要是對扶貧融資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通報和約談制度。第二十二條主要是對違反規定嚴格執行執紀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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