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楚雄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楚政辦通〔2017〕95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幫助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責任,細化相關操作流程,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的執紀問責,現就《辦法》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隨著中央支持脫貧攻堅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要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更加貼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實際需求,進一步打破限制資金使用的束縛,突出資金精準使用的要求,真正做到“投入實、資金實、到位實”。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賦予了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包括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在內有關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為做好“放管服”改革,為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創造有利條件。2017年中央和省相繼修訂出臺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云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云財農﹝2017﹞213號)。楚雄州多年來,由于自身財政困難,州、縣投入脫貧攻堅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很少,主要依靠中央、省給予支持,所以,對州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是參照中央、省管理辦法執行,沒有建立專門的管理辦法。按照《楚雄州五年脫貧攻堅行動計劃》(楚辦字﹝2015﹞59號)、《楚雄州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方案》(楚辦字﹝2016﹞6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全州舉最大財力投入脫貧攻堅戰役,從2016年起,州、縣實行“1+1”的財政投入機制,即州級財政每年投入脫貧攻堅資金不少于1億元,縣級財政每縣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萬元,并逐步增長。隨著財政投入不斷的增加,各類專項檢查和審計發現存在的問題也越多,客觀上要求通過一個規范性的管理辦法對資金進行管理。州財政局牽頭起草了《辦法》,并向州扶貧辦、州發改委、州民宗委、州農業局、州林業局、州水務局、州審計局等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了意見建議,經修改完善,報經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并印發。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資金支出范圍與下達、資金管理與監督和附則五章,共計25條。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界定。是指中央、省、州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安排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二)州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安排。強調“1+1”的州、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機制,即從2016年起,每年州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不低于1億元、各縣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不低1000萬元,并逐步增加,切實加大資金投入規模。
(三)資金分配方法。州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適度向貧困直過民族地區、貧困革命老區和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
(四)資金支出范圍。與中央、省管理辦法一致,不對州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范圍作具體要求,而是采取了負面清單方式,在對資金支出范圍做出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明確了資金不得支出的范圍。
各縣(市)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安排到縣中央、省、州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照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各縣(市)財政解決。規定項目管理費專門用于與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相關的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資金監管經費開支。可用于與項目管理相關的車輛燃修、辦公設備購置及耗材、業務培訓、車輛租用支出。
同時,為積極推進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使資金逐步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要求各貧困縣要按照脫貧攻堅規劃,加強項目庫建設,認真制定和完善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及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完善好一年一定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并根據脫貧攻堅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五)資金使用管理方式。中央、省、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各縣(市)政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施主體,要按照“目標、任務、資金、權責”四到縣的原則,遵循扶貧資金誰分配、誰監管,誰使用、誰督查,誰實施、誰驗收,誰失管、誰擔責的工作要求,強化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及使用責任。為加快預算執行,減少結余結轉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下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具體操作程序和撥付時間,以及簡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報賬程序,全面推行鄉級財政報賬制管理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六)資金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要求和權責對等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宗、林業等部門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職責。州、縣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并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監管;州、縣扶貧、發展改革、民宗等相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涉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和實施的州縣鄉部門,要提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包括摸底調查、動員群眾、項目選址、規劃、征地設計、招投標等,確保項目及時開工實施、資金及時下達和年度支出預算圓滿實現。
建立通報、約談制度和實行責任追究。對于各縣市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方面造成大量資金滯留的,各類扶貧資金混用、混管,情況不清的,資金和項目管理在督查、審計當中出現較大問題的,由州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通報和約談。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違法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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