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動產?
答: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什么是不動產統一登記?
答: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我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這里的“統一”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統一的登記機構,即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為不動產登記機構;二是統一的登記簿冊;三是統一的登記依據;四是統一的信息平臺。
為什么對于不動產要實施統一登記?
答:在我國,不動產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涂等。長期以來,我國不動產登記職責分散在不同部門,實行的是分散登記。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雖然曾經發揮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分散登記的弊端逐步顯示出來,基本上每一種類不動產都有相應的登記體系和證書樣式,造成了證書種類繁多。既不經濟,也不方便。分頭管理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開始施行。統一登記后,原來各類不動產證書記載的內容集成到一本證書上記載,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管理,并依法公開查詢系統。這樣做,一是提高資源資產利用效益和社會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記安全,權利主體行使物權權利更加方便;三是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普通民眾來說。可以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動產登記安全。
哪個機構負責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
答:為將原先分散的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我國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我縣由武定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
不動產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答: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核和登薄發證四個步驟。
申請。申請是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的進行登記的請求。
受理。受理的構成實際上相當于初步審查。主要是對符合受理的不動產進行受理的初審的過程。
審核。受理申請后,在決定是否登記以前,需要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進一步的審核,以保證登記結果的準確。
登薄發證。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在領證過程中需帶本人身份證到不動產登記中心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受理登記申請
答;受到登記申請材料后,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就要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是否屬于職責范圍、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審查后,對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應當受理;對于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
申請登記時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請不動產的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證是否需要更換?
答:不需要。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后,無論是依法頒布的新版證書,還是因沒有完成機構和職責整合,不具備頒發新證書而繼續頒發舊證書的,以及條例實施前,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新版證書和舊版證書在一段時間內并行有效.等到依法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得增加群眾和企業的負擔。也就是說,目前權利人手里的各類不動產權證,暫時不用去更換。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后,原有登記證是否會作廢?
答:不動產統一登記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的是方便群眾,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對產權關系的調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充分保護和穩定物權,它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要受到影響,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登記的登記類型有哪些?
答: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登記?
答:《條例》規定,共有十類不動產權屬納入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登記內容包括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產登記簿是什么?與《不動產權證書》的關系?
答:不動產登記簿是指記載不動產各類權利狀況及不動產自然狀況的簿冊,是不動產登記的結果。不動產權證書是不動產登記簿冊的附件。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管理。
不動產登記簿冊應記載那些事項?
答:不動產登記簿冊應記載:(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四)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證書》各有什么作用?
答:不動產登記簿,它反應的是不動產的狀態以及不動產的各種權利變動,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簿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
哪些情況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價款的;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無合法用地批準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對經營性用地沒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存在權屬爭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形式。
小產權房為什么不能登記發證?
答: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動,不可能登記任何不合法的東西。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記發證的。也就是說,小產權房其實是沒有產權的房屋,不會被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
武定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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