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出臺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現(xiàn)將《武定縣住宅小區(qū)地下車位(車庫)確權登記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政策解答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車位(車庫)的物權規(guī)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yè)主共有。
理解與適用: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的權屬應當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通過出售和附贈取得車庫車位的,所用權歸屬于業(yè)主;車庫車位出租的,所用權歸屬于開發(fā)商,業(yè)主享有使用權。確定出售和附贈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屬于業(yè)主的,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也應當進行物權登記,在轉移專有權時,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不必然跟隨建筑物的權屬一并轉移,須單獨進行轉讓或者不轉讓。
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地下空間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三)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規(guī)定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根據(jù)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批準文件。
申請在地上或者地下單獨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按照本條規(guī)定辦理。
三、《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管理辦法》對地下空間產權登記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要從優(yōu)化土地資源使用及利于城市防空防災、促進經濟發(fā)展和方便群眾生活等要求出發(fā),依法有序推動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fā),同時做好與地面設施的銜接。
在規(guī)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應當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fā)利用,結建的地下空間面積一般不小于建筑底層面積的50%;鼓勵多渠道對地下空間進行商業(yè)開發(fā),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fā)投資、運營和管理,使用單位繳納費用購買服務。
第十一條 開發(fā)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當依據(jù)不同的用途,采取劃撥和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地下土地使用權只限于規(guī)劃許可的開發(fā)利用深度。
單獨供應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屬于經營性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辦理,并注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年限。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采取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以地下工程項目整體劃撥或出讓的,地表用途可與地下用途一致。
第十二條結建地下空間的地下建(構)筑物,初始登記時,將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積計入整體建筑總面積,然后可依法分割轉讓給合法權益人(人民防空工程除外)。
單建地下空間的地下建(構)筑物,其土地權利可確定為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地下權)。具體登記時,其土地面積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積,并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備注欄、土地登記卡續(xù)表及土地證書記事欄中注明地下權及相應的地上土地使用權的特征、利用現(xiàn)狀等。地下權在不違反地下建筑物規(guī)定的用途和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出租、轉讓和抵押。
地下建(構)筑物確權登記必須具備相應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地下工程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持建設項目土地使用證、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核實意見書、竣工驗收合格證、測繪報告等材料向房屋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建(構)筑物產權登記。單獨建設的地下公共停車場,不得進行分割登記和分割轉讓。
地下空間的產權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注明“地下”,涉及多層的應分層登記辦理;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還應當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記載平時用途等。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間,可以憑土地使用證、規(guī)劃報建及驗收等權屬來源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fā)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但不得改變規(guī)劃設計用途;屬于人民防空工作的,經營、租賃須取得當?shù)厝嗣穹揽罩鞴懿块T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但不得轉讓、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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