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規〔2018〕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省州駐武單位:
現將《武定縣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武定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遵循公正、公平、公開、誠信、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適用于出讓、租賃、轉讓,需交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清晰、無爭議。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交易地點:武定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武定縣獅山
鎮靜溪路縣政務服務管理局交易中心)。
第七條 交易時間:每天9:00至11:30,14:30至17:30(節假日除外),如遇特殊情況須變動交易時間的,提前1至3個工作日在縣國土資源局網站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同時公告。
第八條 交易范圍為:
(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
(二)受使用權人委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
第九條 交易方式:
(一)招標: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組織招標工作;評標委員會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二)拍賣: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組織拍賣活動。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
(三)掛牌: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組織掛牌活動。
第十條 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出讓方案批轉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內容含報名條件、保證金繳納額度、公告媒體范圍等,同時按批準的出讓方式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權屬材料(《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有關權屬證明);
(二)國有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呈報表(國土資源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條件;
(四)出讓地塊宗地界址圖(縮小到A4型紙);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供地)方案,出讓(供地)方案的請示文件、批準文件;
(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初稿(電子文檔)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下列規定進行信息發布:
(一)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和縣國
土資源局等有關網站同時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日;
(二)通過縣級及其以上廣播電視、報刊或媒體發布;
(三)其他形式的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實現以雙方簽訂的《成交確認書》為準。
第十三條 在競買報名期間,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接受競買人報名、審查競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按照規定收取競買保證金,向資格審查合格并按規定繳納了保證金的競買人發放《競買資格確認書》,未按規定時間足額繳納保證金的,不得參與出讓活動。
第十四條 出現以下失信行為,記入土地市場誠信檔案并列入“土地市場信用黑名單”:
(一)提交申請資料不真實或隱瞞不良行為記錄;
(二)取得土地后未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超期繳納出讓金超過30天;
(四)擅自延期開、竣工超過30天;
(五)造成土地閑置;
(六)違法轉讓土地權屬;
(七)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八)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部門通報,要求國土部門協助禁止供地;
(九)其他土地市場不誠信行為。
第十五條 被列入“土地市場信用黑名單”的,受以下約束:
(一)禁止在武定縣行政區域內參與土地交易活動;
(二)法定代表人注銷原公司另行注冊新公司的,新成立的公司也不得參與武定縣行政區域內土地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的交易項目,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組織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實現交易。
第十七條 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幣計價交易。
第十八條 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場與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署《成交確認書》,并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務費。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成交金額;
(四)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
第十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條 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定以登記為準。
第二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和縣國土資源局網站同時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如違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等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已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應令其暫停或終止。
第二十三條 在交易過程中競買人與掛牌人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雙方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交易,擾亂市場秩序的,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取消其交易資格,并不予退還保證金,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辦理,適用本辦法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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