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規〔2020〕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省州駐武各單位:
《武定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十四屆縣委第87次常委會會議、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云南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規范(暫行)》(云運公客〔2016〕253號)、《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楚政辦發〔2018〕12號)和《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武定縣境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
約車)經營服務的,除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
行辦法》外,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原則,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
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縣注冊登記;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信商務科技、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
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政務服務、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五)在本縣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擁有與注冊車輛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服務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營運管理,安全管理、服務質量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
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證結果報告;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本縣政務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五)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教育培訓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相關信息;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
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
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
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
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平臺公司按照第六條要求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要求作出決定: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區域為本縣轄區內,經營期限為8年,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網絡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許可證》并向本省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本縣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絡預約平臺公司經營有效期為 8 年。擬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 60 日前,向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主要依據,實行新一輪經營期限許可。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本縣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變更、注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
部門辦理變更許可手續,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為確保我縣網約車健康發展,維護運輸市場正常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市道路通行條件、城市公交發展水平、巡游車運力規模、群眾出行需求等實際因素,科學制定網約車運力規模宏觀調控動態調控機制,逐步對網約車運力規模實行市場調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公安交警部門注冊登記并審驗合格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初次登記注冊時間未滿4年,無重大交通肇事記錄;
(二)車輛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應達到二級以上及相關規定;
(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使用手機和衛星定位系統計程、計時,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車身噴注網約車輛標識,在營運中放置網約車標識;
(四)新能源汽車軸距2600毫米以上,續駛里程200千米以上;
(五)5 座燃油乘用車輛含購置稅價格不低于 10 萬元,7座燃油乘用車輛含購置稅價格不低于 12 萬元;
(六)一輛網約車只允許加入一個網約車平臺,不允許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平臺申請注冊;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
(八)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 100 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每座不低于 50 萬元的承運人責任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依據車輛使
用年限確定。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千米時強制報
廢。行駛里程未達到 60 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 8 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前款規定的使用年限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證書第一次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在本縣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網絡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縣戶籍或持有本縣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 3 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記錄;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齡五十五周歲以下、男性年齡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提供與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者經營
合同。
第十七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
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駕駛員按規定向楚雄州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經審核通過的,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終止營運、經營有效期屆滿、車輛報廢或者轉讓的,應當退出營運,由縣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營運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
輛、駕駛員一致;
(二)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臺的車輛統一噴涂和
粘貼運營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三)按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四)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并明確服務項目,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和投訴受理方式,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 7 日內作出答復;
(五)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七)依法納稅,按規定持續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八)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
會公共利益,不得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九)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公安機關、出租汽車行政主
管部門的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十)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十一)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二)業務信息保存不少于 2 年,且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運營規定:
(一)隨車攜帶本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本人
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或者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保證線上線下人車一致,不得將車輛交給無從業資格證、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營運;
(四)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承運,不得巡游攬客;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六)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費,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
出租汽車發票;
(七)不得拆卸、破壞、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臺;
(八)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并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愛護車輛衛生、設施和標識,不得在車內或者向車外亂扔廢棄物,不得吸煙和污損車輛;
(二)不得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乘車或者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和本細則的要求,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行車的行為;
(四)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六)按照規定支付車費及乘車途中所經路段發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費用;
(七)要求駕駛員送還遺失物品的,支付運輸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終止提供營運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
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的市場監管,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按每年不少于2次的標準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縣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縣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
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和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環境保護、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段涠h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武定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武政辦法〔2019〕34號)同時廢止,《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武定縣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繼續有效。國家、省、州有新規定的,遵其規定執行。
| 上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定縣離休干部醫療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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