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通〔2014〕3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有關部門:
《武定縣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散裝水泥工作實施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武定縣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散裝水泥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有效保護耕地、節約能源、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環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凡我縣轄區范圍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本實施方案。
本實施方案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任何部門不得擅自違反本實施方案,或超越權限簡化程序。
第四條 凡財政撥款或補貼的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建筑小區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等,都
要執行節能設計標準,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及商品
混凝土。
倡導使用非國有資金的項目積極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
二、組織管理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和推廣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水泥辦),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設在縣經信局。
第六條 在武定縣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應攜帶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圖紙到縣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進行申報,并按照政策標準全額將基金直接繳入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指定的專戶。基金繳入后繳款單位持繳款憑證到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開具繳款證明書。
第七條 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應認真做好檢查驗收工作,促進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的應用。建設單位應在使用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主體工程完工前,向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申請驗收使用情況。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在收到申請后應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驗收,并向建設單位出具驗收報告作為退費憑證。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標準。
第八條 縣住建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應查驗建設單位新型墻體材料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款證明書及墻體材料、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的購銷合同,未取得繳款證明書及簽訂購銷合同的,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要嚴格控制粘土磚生產企業的取土范圍和規模,嚴禁占用耕地建窯和擅自取土,禁止向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項目供地。對違反規定的,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并依法予以查處。對采礦許可證到期的粘土磚生產企業,不再審批發證。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淘汰全縣行政區域內的粘土磚生產線。
第十條 縣財政局要指導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設立專戶,加強對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縣環保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對生產規模小、資源浪費嚴重、能源消耗大、環保排放不達標的墻材生產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不達標的,要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 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要加強對墻體材料革新和
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要加強對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加強組織領導,通過召開動員大會、產品推介、用戶座談等形式,積極利用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國家、省、州、縣在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散裝水泥方面的有關政策,大力宣傳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和推廣散裝水泥的重大意義,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三、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基金征收標準及征收范圍。根據《云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新型墻體材料征收范圍和標準為: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概(預)算確定的建筑面積按10元/㎡的標準預繳專項基金;不能確定建筑面積的建筑工程,按照設計所需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計算,每塊預繳0.06元。
根據《云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范圍和標準為:凡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有明確建筑面積或混凝土方量的建設工程,按照建筑面積或混凝土方量預繳,具體折算方式為:按照混凝土方量1.2元/m3;按照建筑面積框架結構1.0元/㎡,磚混結構0.7元/㎡。
第十四條 基金由建設單位直接繳入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指定的專戶,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指導下由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按照政策規定管理。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竣工3個月內,憑購入符合政策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原始憑證、繳款證明書及驗收報告向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申請申請清算退費。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按照文件規定核算出應清退金額后,足額退費到建設單位。
四、使 用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手續費開支;
(六)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
(七)獎勵發展散裝水泥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八)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四)開支合計,原則上不應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和獎勵。
(五)手續費開支,手續費按照實際代征額2‰的比例,由縣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六)經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 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縣財政部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督促補繳;并自滯納之日起,對應繳未繳專項基金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瞞報、少報建筑面積以及虛報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購進數量的,由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墻改辦和散裝水泥辦不按本實施方案征收、清算專項基金,不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專項基金收入不及時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由財政、革新墻體材料、推廣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方案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縣住建局、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云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云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磚類
(一)非粘土燒結多孔磚(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非粘土燒結空心磚(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磚(符合JC943—2004技術要求)。
(三)蒸壓粉煤灰磚(符合JC239—2001技術要求)和蒸壓灰砂空心磚(符合JC/T637—1996技術要求)。
二、砌塊類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8239—1997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15229—2002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GB/T11968—2006技術要求)。
(四)石膏砌塊(符合JC/T698—1998技術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塊(符合JC862—2000技術要求)。
三、板材類
(一)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術要求)。
(二)建筑隔墻用輕質條板(符合JG/T169—2005技術要求)。
(三)鋼絲網架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23—1996技術要求)。
(四)石膏空心條板(符合JC/T829—1998技術要求)。
(五)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術要求)。
(六)金屬面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89—1998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術要求);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術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術要求);纖維增強硅酸鈣板(符合JC/T564—2000技術要求);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術要求);維綸纖維增強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術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術要求)。
四、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工業廢渣、農作物秸稈、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墻體材料產品(燒結實心磚除外)。
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混凝土磚、燒結
保溫磚(砌塊)、中空鋼網內模隔墻、復合保溫磚(砌塊)、預制復合墻板(體),聚氨酯硬泡復合板及以專用聚氨酯為材料的建筑墻體等。
六、經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辦公室認定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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