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楚雄州財政局關于印發<2022年度會計和評估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楚財監〔2022〕11號)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1日至9月15日對武定縣總工會2021年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準則、財務規則和財經紀律等情況進行檢查,根據違規事實和相關法規,對處理情況公開如下:
一、武定縣總工會違反固定資產管理事實及處理決定
(一)2021年9月8號憑證,購買辦公耗材款,其中高拍儀,金額1,980.00元,未入固定資產賬。
上述事項,違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公布)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決定:鑒于武定縣總工會已于2022年7月補錄了資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免于處罰。
二、對武定縣總工會違反預算管理事實及處理決定
(一)預算內辦公費不足,用差旅費列支辦公費4,650.00元。
2021年12月11號憑證,支付標識牌制作費28,673.00元,其中:列支辦公費15,016.00元,其他普惠金融發展支出(辦公費)8,600.00元,差旅費4,650.00元。
上述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的相關規定。
決定:因屬賬務處理錯誤,責令改正;對相關人員免于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財政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我局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間,本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 上一條:武定縣萬松山國有林場2021年整體支出績效自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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