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 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 機構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1 |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2 |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3 |
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4 |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5 |
毀壞森林、林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單位、個人 |
6 |
擅自開墾林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單位、個人 |
||||
7 |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
單位、個人 |
8 |
未經許可經營加工木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2.《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加工,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非法經營加工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9 |
超出許可范圍經營加工木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超范圍經營加工的實物及違法所得,并處超范圍經營加工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
單位、個人 |
10 |
偽造、變造、轉讓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
行行政處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11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圍使用林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2.《云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圍使用林地的,責令改正,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2 |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單位、個人 |
13 |
未經批準臨時占用林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并處違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14 |
臨時占用林地使用期滿后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臨時占用者承擔,并處恢復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5 |
違法運輸木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16 |
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并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17 |
將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森林、林木、林地無償劃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18 |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業未依法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
單位、個人 |
19 |
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樹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植的樹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20 |
移植一般野生樹木不按規定補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種,逾期不補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21 |
違反規定連片采挖樹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單位、個人 |
22 |
聚眾哄搶林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所哄搶的林木返還原主,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對主要責任人處所哄搶的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23 |
向森林、林地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質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單位、個人 |
24 |
未經批準設立木材儲運、交易、中轉場所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儲運、中轉的木材,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25 |
收購、儲運、中轉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沒有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儲運、中轉的木材,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26 |
偽造、變造、涂改林權證書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偽造、變造、涂改林權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權證,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27 |
違法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28 |
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沙的,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沙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相當于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29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30 |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治理;造成國有土地嚴重沙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單位、個人 |
31 |
毀壞新造林苗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新造林苗木的,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同等數目的苗木,可以并處損失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單位、個人 |
32 |
對國家扶持的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國家扶持的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在限期內仍達不到標準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補助費,可以處補助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33 |
虛報造林面積騙取造林經費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虛報造林面積騙取造林經費的,追回騙取的造林經費,可以處騙取經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34 |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五條: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3.《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追回有關補助費,責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情節嚴重的,吊銷采伐許可證,并處其更新造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35 |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36 |
無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37 |
破壞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 |
行政強制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標準執行。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兩倍以下的罰款。 3.《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38 |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2.《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為上述行為提供工具、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的,查封場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沒收工具,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39 |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標準執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
單位、個人 |
40 |
非法捕殺野生動物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非法獵捕省重點保護或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41 |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2.《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超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和經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42 |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五萬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43 |
從事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
單位、個人 |
44 |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單位、個人 |
45 |
未經批準采伐珍貴樹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采伐珍貴樹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伐工具、實物、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46 |
不按照批準樹種、數量、地點、時間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貴樹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按照批準樹種、數量、地點、時間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貴樹種的,沒收采伐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47 |
違法出售、收購、加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珍貴樹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2.《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售、收購、加工國家一級珍貴樹種及其制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出售、收購、加工國家二級和本省珍貴樹種及其制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48 |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轉讓、買賣本省珍貴樹種采集證件、出口批件或者許可證明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49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本省珍貴樹種進行野外考察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國人擅自對本省珍貴樹種進行野外考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采集的珍貴樹種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0 |
毀壞省級珍貴樹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挖取樹根,采集枝葉、果實、種子,剔剝活樹皮等毀壞本省珍貴樹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0 |
未經批準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挖取樹根,采集枝葉、果實、種子,剔剝活樹皮等毀壞本省珍貴樹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1 |
未經批準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經批準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的,沒收采挖工具、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2 |
破壞珍貴樹種生存環境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破壞珍貴樹種生存環境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3 |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
單位、個人 |
54 |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
單位、個人 |
55 |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
單位、個人 |
56 |
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7 |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58 |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建設與保護無關的任何設施,緩沖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建設與保護無關的任何設施,緩沖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59 |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0 |
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1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2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3 |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4 |
森林防火期機動車輛進入森林防火區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5 |
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法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單位、個人 |
66 |
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設備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67 |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違規用火、過失引發森林火災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68 |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界標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69 |
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拆除;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0 |
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1 |
傾倒、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2 |
在濕地范圍內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燒荒;采礦、采挖泥炭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3 |
在濕地范圍內規模化畜禽養殖,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六、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4 |
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5 |
在濕地范圍內亂扔垃圾;制造噪音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六)違反第九、十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6 |
擅自在濕地范圍內進行科學考察、采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7 |
擅自在濕地范圍內擺攤設點、搭建 帳篷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8 |
擅自在濕地范圍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79 |
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
單位、個人 |
80 |
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
單位、個人 |
81 |
未依法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3.《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處罰外,并可處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82 |
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
單位、個人 |
83 |
引起疫情擴散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
單位、個人 |
84 |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單位、個人 |
85 |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二)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
單位、個人 |
86 |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
單位、個人 |
87 |
提供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造林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造林的,責令限期除治,可以處直接經濟損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88 |
生產經營假林木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89 |
生產經營劣林木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90 |
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
單位、個人 |
91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
單位、個人 |
92 |
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
單位、個人 |
93 |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
單位、個人 |
94 |
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
單位、個人 |
95 |
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林木良種的。 |
單位、個人 |
96 |
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
單位、個人 |
97 |
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
單位、個人 |
98 |
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
單位、個人 |
99 |
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
單位、個人 |
100 |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
單位、個人 |
101 |
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
單位、個人 |
102 |
涂改標簽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涂改標簽的; |
單位、個人 |
103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
單位、個人 |
104 |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單位、個人 |
105 |
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種質資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單位、個人 |
106 |
未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07 |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08 |
違法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林木種子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09 |
種子企業對其申請審定的品種造假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單位、個人 |
110 |
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造林,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11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12 |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單位、個人 |
113 |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14 |
假冒授權品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15 |
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單位、個人 |
116 |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117 |
假冒注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假冒注冊登記園藝新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品種繁殖材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118 |
侵權注冊登記園藝植物品種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注冊登記品種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個人 |
119 |
弄虛作假、騙取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登記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對在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新品種注冊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撤銷該品種的注冊登記,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個人 |
120 |
從國外或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未通過品種審(認)定擅自推廣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從國外或者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未通過品種審(認)定擅自推廣的,責令停止推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21 |
選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種未經登記擅自推廣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選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種未經登記擅自推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122 |
銷售無質量檢驗證書林木種苗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 銷售無質量檢驗證書林木種苗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個人 |
| 上一條:武定縣水務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下一條: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職權項目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