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1 |
武定縣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主席令2002年第74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1997年第88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審查意見;審核許可申請,制發送達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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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定縣水務局 |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核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年第253號)第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環保部門的應將許可決定及時抄送環保部門。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環境污染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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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定縣水務局 |
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主席令2002年第7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充分論證,并提出相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水功能區影響。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環保部門的應將許可決定及時抄送環保部門。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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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1998年第88號,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云南省防洪條例》(云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2000年41號)第十二條: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圍內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確需采砂、淘金、鉆探、存放物料、進行考古發掘活動,必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審查意見;審核許可申請,制發送達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取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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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同意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1998年第88號,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審查意見;審核許可申請,制發送達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取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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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1998年第88號,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審查意見;審核許可申請,制發送達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洪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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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定縣水務局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1998年第88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1、受理階段責任:在政務服務中心水務窗口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審查;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審批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審批項目的。 6、未采納國土、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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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主席令2002年第74號)二十五條第三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上級水利部門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審查意見制發送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取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取水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水資源浪費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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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武定縣水務局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上級水利部門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審查意見制發送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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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武定縣縣水務局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竣工驗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家主席令第39號)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上級水利部門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審查意見制發送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取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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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無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水政資〔1995〕457號通知發布)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設施,必須事先向有管轄權的或管理權的流域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審查批準后,發給同意占用的文件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之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之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查,實地調查。受益區的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根據審查意見報告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階段:按照審批條件,加強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符合占用農業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設施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灌溉水源浪費的或減少的、灌溉排工程設施流失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它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水政資〔1995〕457號通知發布)第六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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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取水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主席令2002年第74號)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行政法規: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行政法規:《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行政法規:《云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54號)第三條:“ 省、州(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可供本省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下達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州(市)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下達各縣(市、區)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云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和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水和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和地下水禁采區內的建設項目的取水申請,不予批準。”行政法規:《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經征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現狀和動態監測情況,在依法劃定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范圍內,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動態監測資料、實際開采量及因開發地下水誘發的地質災害等情況,核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可開采量,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的地下水可開采量范圍內,批準下達可供該行政區域取用的地下水總水量。”“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不得批準開采地下水:(一)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開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三)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并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開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觀的風景名勝區開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嚴重污染的; (六)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七)開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或者經論證不應當開采地下水的其 他情形。”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意見;審核取水許可申請,制發送達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取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取水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水資源浪費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四十七條,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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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縣水務局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8項“項目名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實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改委令第15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意見;審核取水許可申請,制發送達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水資源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水資源浪費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 ,其他詳見共性責任 |
1、窗口咨詢或投訴:水務局窗口,電話號碼:0878-8711686,武定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電話號碼:(0878)8712044; 3、信函投訴:中共武定縣紀委監察局,通訊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 電子郵箱: 4、 網站:武定縣水務局門戶網站 電子郵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上一條:武定縣東坡傣族鄉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
| 下一條: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