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類別 |
事項名稱 |
行政許可 |
1.農藥經營許可 |
2.獸藥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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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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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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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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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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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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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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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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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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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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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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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1對按照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2對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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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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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假冒注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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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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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擅自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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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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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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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向農業生產者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農藥、肥料或者作為肥料的城鎮垃圾、污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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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在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的,或者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農田以外的農業用地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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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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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拒絕、阻礙農業環境監察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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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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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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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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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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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含有禁用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農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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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所含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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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所含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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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對農產品批發市場不檢測產品質量、不禁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不報告農業部門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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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對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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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行為實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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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對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用農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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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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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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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不依法履行公布、通知信息、召回、報告等義務;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不履行停止銷售、通知、報告相關部門等義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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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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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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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對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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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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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對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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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對生產、銷售的肥料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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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對未按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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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對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規定用途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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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對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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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對擅自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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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對違反規定引起植物疫情擴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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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對違反規定試驗、生產、推廣帶有植物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為實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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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對未經批準在非疫區進行檢疫對象活體試驗研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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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對未按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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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對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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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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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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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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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對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而生產經營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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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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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對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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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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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對推廣、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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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對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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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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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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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對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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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對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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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對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商品種子在國內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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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對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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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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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對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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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對種子生產經營者涂改標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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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對種子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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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對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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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本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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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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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對拒絕、阻撓農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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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庫、保護(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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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對擅自向種質資源保護區(地)引進新物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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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對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種質資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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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對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試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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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對生產、經營、推廣應當登記而未經登記的種子(非主要農作物除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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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對生產、經營、推廣種子親本或者原種不合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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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對種子包裝不合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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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對種子標簽殘缺、標簽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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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對生產、經營已經公告停止使用的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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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對在未種植過的生態區域經營、推廣未經試驗成功的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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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對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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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對未按規定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備案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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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對農作物種子代銷者超范圍經營種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銷種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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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對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農作物種子者將包裝種子拆包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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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對未向農作物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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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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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對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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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審定不合格蠶品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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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對無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蠶種,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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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對銷售的蠶種未附具蠶種檢疫證明、質量合格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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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對銷售以不合格蠶種冒充合格的蠶種、冒充其他企業(種場)名稱或者品種的蠶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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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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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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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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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對違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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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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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對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告知拒不排除并繼續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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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對偽造、破壞和逃逸農業機械事故現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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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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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對偷捕、搶奪他人水產品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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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對無正當理由荒蕪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灘涂;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許可范圍從事養殖生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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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對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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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對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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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對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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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對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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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對經營未經審定批準的水產苗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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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對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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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對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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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對未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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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對未按照水產苗種許可的范圍、種類生產水產苗種的,或者出售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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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對擅自從境外引進水產苗種、親體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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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對在漁業水域傾倒漁獲物或者遺棄漁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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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對向天然水域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水域投放保護區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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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對在重要漁業水域設置網箱、圍欄和排污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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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對在漁業水域建閘、筑壩或者建設其他工程,對水生生物資源有影響并未按要求建造過魚設施、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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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對將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用于水產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運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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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對已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手續,但未按規定持有船舶相關手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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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對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登記證書、檢驗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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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對漁業船舶改建后,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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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對將船舶證書轉讓他船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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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對使用過期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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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對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船號、船籍港,沒有懸掛船名牌;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濫用煙火信號、信號槍、無線電設備、號笛及其他遇險求救信號;沒有配備、不正確填寫或污損、丟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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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對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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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對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普通船員未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基礎訓練合格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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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對未經批準,違章載貨且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違章載客、超過核定航區航行和超過抗風等級出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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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對拒不執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作出的離港、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決定的船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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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對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員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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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對因違規被扣留或吊銷船員證書而謊報遺失,申請補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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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對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偽造資歷或以其他舞弊方式獲取船員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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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對船員證書持證人與證書所載內容不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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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對到期未辦理證件審驗的職務船員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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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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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對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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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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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對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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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對農藥生產企業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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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對農藥生產企業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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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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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對農藥生產企業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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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對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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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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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對經營假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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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對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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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對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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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對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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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對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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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對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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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對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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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對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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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對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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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對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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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對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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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對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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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對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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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對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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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對使用禁用的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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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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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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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對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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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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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對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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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對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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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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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對農藥經營人員未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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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對經營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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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對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造成事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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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對經營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禁止經營的農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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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對農藥經營者未向農藥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導服務,包括準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間隔期、使用次數、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項,誤導農藥使用者擴大農藥的使用范圍、增加農藥的施用劑量和次數,給農藥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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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對農藥使用者未按農藥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正確配制、施用農藥造成事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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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對偽造、非法買賣和轉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標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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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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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對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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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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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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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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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對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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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未經農業部批準,從國外引進或者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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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違反本辦法規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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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對未及時向保藏機構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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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對無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雖有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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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對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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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對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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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對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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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對企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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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對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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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對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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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對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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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對境外企業違規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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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對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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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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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對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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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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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對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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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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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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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禁用藥物、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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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對獸用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標“獸用處方藥”字樣,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標“獸用非處方藥”字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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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對獸藥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提示語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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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對獸用處方藥與獸用非處方藥未分區或分柜擺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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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對獸用處方藥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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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對獸醫處方箋和獸用處方藥購銷記錄未按規定保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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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對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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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未取得采集證或不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黃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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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對采集甘草和麻黃草造成草原生態環境破壞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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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對假冒、偽造或者買賣飼料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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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對獸藥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提示語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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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對獸用處方藥與獸用非處方藥未分區或分柜擺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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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對獸用處方藥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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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對獸醫處方箋和獸用處方藥購銷記錄未按規定保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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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對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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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未取得采集證或不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黃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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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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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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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對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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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對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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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對經營國家公布的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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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對經營未取得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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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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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對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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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對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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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對生產者不主動召回其生產的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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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對經營者不停止銷售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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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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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對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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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對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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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對養殖者違規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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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對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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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對生鮮乳收購者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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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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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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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生鮮乳收購站收購國家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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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對生鮮乳運輸車輛未取得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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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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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對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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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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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對不按照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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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對屠宰、經營、運輸、生產、加工、貯藏違反檢疫、染疫等相關規定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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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對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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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對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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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對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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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對屠宰、經營、運輸、參展、演出、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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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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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對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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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對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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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對發布動物疫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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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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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對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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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對執業獸醫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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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對執業獸醫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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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對執業獸醫不按照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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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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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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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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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對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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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對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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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及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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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對動物診療機構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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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對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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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對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或者出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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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對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繼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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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對動物診療機構連續停業兩年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未向發證機關報告動物診療活動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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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對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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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對執業獸醫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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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對執業獸醫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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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對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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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對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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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對鄉村獸醫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的,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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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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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對生豬定點屠宰(場)未按照操作規程和未建立生豬來源和產品流向等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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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對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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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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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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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對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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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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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對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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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對運輸生豬肉品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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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依法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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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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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依法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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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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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操作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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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對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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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對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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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對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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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對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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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對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維修配件維修農業機械;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利用維修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整機;承攬已報廢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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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對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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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對沒有取得跨區作業中介資格從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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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對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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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對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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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對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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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對聘用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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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對偽造、冒用或使用過期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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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對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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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對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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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對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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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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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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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對偽造、倒賣、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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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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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1、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行查封、扣押 |
2、對農產品生產企業的相關資料進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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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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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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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違法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進行封存、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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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封存或扣押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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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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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責令停止使用而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臨時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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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拒不改正違規載人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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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予以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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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發生農機事故后企圖逃逸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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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以及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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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漁業水域、灘涂進行強制消除障礙或者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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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對拒不拆除在重要漁業水域設置網箱、圍欄和排污口進行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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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進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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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查封、扣押不符合標準的乳品、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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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對實驗室發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強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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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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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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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對違法生產的飼料添加劑、生產設施、生產、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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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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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1、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 |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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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作物種子種植前的質量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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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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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1、對野生植物保護方面的獎勵 |
2、對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有突出貢獻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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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檢查 |
1、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 |
2、對農產品包標識情況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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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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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檢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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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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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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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漁業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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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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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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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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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農業環境污染、破壞事故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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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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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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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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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對獸藥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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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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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監督檢查 |
| 上一條:武定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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