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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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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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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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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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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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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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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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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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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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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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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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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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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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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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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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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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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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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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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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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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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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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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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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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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采礦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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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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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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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延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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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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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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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開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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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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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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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開采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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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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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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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礦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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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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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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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小礦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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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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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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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人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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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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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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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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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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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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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范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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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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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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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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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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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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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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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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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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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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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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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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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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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2 | 行政處罰 | 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4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5 | 行政處罰 | 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6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7 | 行政處罰 | 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法人的行政處罰 |
| 8 | 行政處罰 | 對劃撥用地使用權人依法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行政檢查 |
| 9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個人未經審批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0 | 行政處罰 | 對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申請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等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行政處罰 |
| 1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行政處罰 |
| 12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 13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 14 | 行政處罰 | 對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 15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行政處罰 |
| 16 | 行政處罰 | 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 17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 1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時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行政處罰 |
| 19 | 行政處罰 | 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 20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政處罰 |
| 21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 22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 23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成果質量的行政處罰 |
| 24 | 行政處罰 | 對開展全國地圖工作企事業單位、法人和個人的行政處罰 |
| 25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行政處罰 |
| 26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政處罰 |
| 27 | 行政處罰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 28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行政處罰 |
| 29 | 行政處罰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行政處罰 |
| 30 | 行政處罰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行政處罰 |
| 31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行政處罰 |
| 32 | 行政處罰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 |
| 33 | 行政處罰 | 對以其他規劃單位的名義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4 | 行政處罰 | 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5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的規劃單位向他人轉讓規劃項目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6 | 行政處罰 | 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7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規劃資質證書,擅自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8 | 行政處罰 | 對規劃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單位中標,或者讓規劃單位低于規劃成本中標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39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規劃資質證書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 4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違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
| 41 | 行政處罰 |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行政處罰 |
| 42 | 行政處罰 | 對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行政處罰 |
| 43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行政處罰 |
| 4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行政處罰 |
| 4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行政處罰 |
| 46 | 行政處罰 |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 47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
| 4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行政處罰 |
| 49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行政處罰 |
| 50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行政處罰 |
| 51 | 行政處罰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
| 5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行政處罰 |
| 53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使用權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4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行政處罰 |
| 55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 56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 57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行政處罰 |
| 58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 59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0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行政處罰 |
| 61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 62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使用權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期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行政處罰 |
| 64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行政處罰 |
| 65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行政處罰 |
| 6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行政處罰 |
| 67 | 行政處罰 |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行政處罰 |
| 68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 69 | 行政處罰 | 對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行政處罰 |
| 70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的行政處罰 |
| 71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的行政處罰 |
| 72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政處罰 |
| 73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行政處罰 |
| 74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行政處罰 |
| 7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
| 76 | 行政處罰 | 對臨時使用土地許可、內容、期限的行政處罰 |
| 77 | 行政處罰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的行政處罰 |
| 78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行政處罰 |
| 79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 80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 81 | 行政處罰 | 對地理信息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行政處罰 |
| 82 | 行政處罰 | 對地理信息保管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行政處罰 |
| 8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獲取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 8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 8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 86 | 行政處罰 | 對地理信息生產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行政處罰 |
| 8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 88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來華測繪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行政處罰 |
| 上一條:環州鄉人民政府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任務清單 |
| 下一條:武定縣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