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地震局防震減災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事實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八十七條: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武定縣地震局 |
2 |
對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武定縣地震局 |
3 |
對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武定縣地震局 |
4 |
對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武定縣地震局 |
5 |
對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武定縣地震局 |
6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1)《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2011年7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應當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具有基本建設審批權的部門應當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規定提供的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論證、項目選址、工程設計、施工審批、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和必備內容;(2)《云南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條例》(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2007年5月23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十條 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的建設工程,負責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的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建設、交通、水利、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將項目基本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送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或者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前,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確認手續。前款規定外的建設工程,屬于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乙類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報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標準納入竣工驗收內容,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書面通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其中,經過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并應當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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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修訂通過,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或者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地方性法規:(1)《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2011年7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應當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具有基本建設審批權的部門應當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規定提供的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論證、項目選址、工程設計、施工審批、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和必備內容;(2)《云南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條例》(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2007年5月23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十條 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的建設工程,負責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的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建設、交通、水利、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將項目基本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送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或者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前,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確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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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三章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不能增建抗干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征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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