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責任領導 |
科室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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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 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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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統計局 |
業務股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
陳世槐 |
李建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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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未按照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統計局 |
業務股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
陳世槐 |
李建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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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經濟普查對象的單位和經營戶拒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統計局 |
業務股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 (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普查對象有本條第一款第(一)、(四)項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
陳世槐 |
李建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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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拒絕或者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統計局 |
業務股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
陳世槐 |
李建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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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檢查 |
行政處罰 |
武定縣統計局 |
業務股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
陳世槐 |
李建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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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方面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武定縣統計局 |
業務股室、地方調查隊、普查辦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
【規章】《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2017年6月2日,經國家統計局第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公布。2017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1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20日《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十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制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規章; (三)組織、指導、監督、管理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四)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五)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受理、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 (六)建立完善統計信用制度,建立實施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 (七)監督、查處涉外統計調查活動和民間統計調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
陳世槐 |
李建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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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條: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許可類) |
| 下一條:武定縣地震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