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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公開信息內容
          索  引  號:11532329015178442p-/2023-0822010 公文范圍:公開 發布機構:武定縣政府辦 失效日期: 發文字號: 主  題  詞: 標      題: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處罰類) 發布日期:2023年08月22日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處罰類)

          序號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職權名稱 設定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追責依據 監督方式 救濟途徑
          1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危害氣象設施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規定,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三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br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云南省氣象條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移動、侵占氣象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志、氣象通信電路和信道的。”
          《云南省氣象條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移動、侵占氣象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志、氣象通信電路和信道的。”
          政府規章:《云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br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三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法進行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處罰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四)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五)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三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云南省氣象條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云南省氣象條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經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同意,傳播其發布的氣象信息進行營利性活動的?!?br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罰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2016年4月7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公布,2020年3月24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修訂)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第十九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的處罰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二)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開展論證,擅自施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二十條。
          《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未按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處罰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2016年4月7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公布,2020年3月24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修訂)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使用不符合規定氣象資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br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br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2020年3月24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修訂)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氣象資料使用規定的處罰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二)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有償轉讓或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3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涉外氣象資料管理規定活動的處罰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二)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的;(四)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三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省政府規章:《云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作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對作業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作業人員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的作業點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5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br />省政府規章:《云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作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對作業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作業人員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使用檢測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和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的?!?/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施放氣球資質管理等規定的處罰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的?!?;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三十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7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施放氣球安全管理等規定的處罰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br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七)違反施放氣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為。”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三十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8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br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9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防雷資質管理等規定的處罰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云南省氣象條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br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云南省氣象條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四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1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違反防雷裝置安裝、檢測管理規定的處罰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br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3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br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br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4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四十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五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font>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后立案;
          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處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承辦人員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對拒不履行《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處罰的;
          2.擅自改變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一條: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強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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