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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8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行政法規:《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門規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部門規章:《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條第一款:“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第十七條第二款:“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氣象條例》(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第二十七條:“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經驗收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 其他問責依據。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辦公室,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許可范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
| 2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8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行政法規:《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門規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部門規章:《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條第一款:“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第十七條第二款:“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氣象條例》(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第二十七條:“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經驗收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出。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 其他問責依據。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辦公室,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許可范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
| 3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活動審批 | 行政法規:《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第79項“項目名稱: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十三條“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兩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申報表。” 規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進行審查。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施放氣球活動由許可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施放范圍。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制作書面決定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 4.送達責任:送達書面決定,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其他問責依據。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辦公室,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4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升放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行政法規:《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第79項“項目名稱: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十三條“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兩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申報表。” 規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進行審查。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施放氣球活動由許可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施放范圍。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制作書面決定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 4.送達責任:送達書面決定,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4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其他問責依據。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辦公室,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上一條: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處罰類) |
| 下一條:武定縣統計局行政執法職權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