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檢查類) | |||||||||
序號 |
行使主體 |
職權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 1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條第二款“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通報、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
1.檢查責任:組織開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專項監督檢查或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進行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改正。跟蹤改正落實情況,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通報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直接報告、通報地方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三條。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2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行業氣象臺站氣象工作的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第二款“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第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氣象行業規劃和政策,完善氣象行業法規和標準,強化氣象行業監督,加強氣象行業協調、指導和服務,合理配置國家對氣象行業的投入”。 |
1.檢查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行業氣象臺站執行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3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2020年3月24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 1.檢查責任:組織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的定期檢查,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4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
1.檢查責任: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檢測活動,以及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專項監督檢查。加強雷電災害防御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對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將監督檢查情況通報、報告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 3.事后管理責任:跟蹤督促依法處置工作。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以及以欺騙賄賂的手段獲取資質的,加強對當事人再次申請資質認定的監管。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人工影響天氣活動的監督管理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
1.檢查責任: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管理和監督,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資格、作業過程和年檢等開展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6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檢查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一)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人員是否取得資格證;(二)施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三)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四)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五)氣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和條件”。 | 1.檢查責任:組織對施放氣球單位和個人、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組織施放氣球活動的日常巡查、實地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7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氣象信息發布、傳播和氣象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并加強監督管理”。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2020年3月24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第二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其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
1.檢查責任:組織開展氣象信息發布、傳播和氣象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8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組織開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9 | 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 | 對學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教育的監督管理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七條第二款“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
1.檢查責任:會同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對學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教育的監督。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1.咨詢或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電話號碼: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 2.信函投訴: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通訊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與靜溪路交叉口北武定縣氣象局,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氣象局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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