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許可類) | ||||||||||
| 基本代碼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000141014000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00014101700002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全縣(市、區)性宗教團體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宗發〔2018〕11號)第三十九條 宗教團體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四十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四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四十二條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00014101700004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宗發〔2018〕11號)第三十九條 宗教團體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四十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四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四十二條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2002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設立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五條 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注: |
||
| 53014100600101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102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變更登記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4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103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注銷登記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201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擴建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202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寺觀教堂設立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203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寺觀教堂擴建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204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寺觀教堂異地重建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司法局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716728);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205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異地重建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1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53014100600206 |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設立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
1.單位咨詢或投訴: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股(電話號碼:0878—871240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 2.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3.信函投訴:武定縣紀委監委派駐政協紀檢監察組(電話號碼:0878—8838277); 地址:武定縣元武路197號; 郵政編碼:65161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上一條:武定縣殘疾人聯合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確認類) |
| 下一條:云南省武定縣氣象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檢查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