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強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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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 01 | 東坡鄉人民政府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鏟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1、催告階段責任: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員或組織,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勸阻,要求立即自行鏟除; 2、決定階段責任:對不聽勸阻的,立即組織人員鏟除,或報當地派出所處理; 3、事后監管責任:對已經處理的人員情況做跟進監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6.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7.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8.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經費的; 9.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九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02 | 東坡鄉人民政府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催告環節責任: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環節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環節責任:要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制作并送達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文書和清單;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停止建設以及改正情況; 5.1.催告環節責任: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環節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環節責任:要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制作并送達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文書和清單;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停止建設以及改正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 03 | 東坡鄉人民政府 | 對地質災害險情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1.催告階段責任:在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時,如有需要應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 2.決定階段責任:情況緊急時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3.執行階段責任: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強制實施并及時查看有無疏漏。 5.1.催告環節責任: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環節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環節責任:要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制作并送達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文書和清單;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停止建設以及改正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6.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7.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04 | 東坡鄉人民政府 | 對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制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 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1.催告階段責任:在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階段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階段責任: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2.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3.非法扒口 決堤或者開閘的; 4.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5.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6.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十三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05 | 東坡鄉人民政府 | 對飼養動物開展強制免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1.催告階段責任:當需要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強制免疫工作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階段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階段責任: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做好預防控制措施;及時上報縣動物衛生部門疫情以及控制情況。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動物疾病強制免疫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6.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06 | 東坡鄉人民政府 | 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 保護區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催告階段責任: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人員或組織,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勸阻,要求立即自行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決定階段責任:對不聽勸阻的,立即組織人員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或報當有關部門處理; 3、事后監管責任:對已經處理的人員情況做跟進監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4.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至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三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現場投訴: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辦公室。 2.電話投訴:縣政府熱線0878—12345;東坡傣族鄉紀委0878—8865000。 3.網上投訴: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務服務網)。 4.信件投訴:收件人:武定縣東坡傣族鄉紀委,通訊地址:云南省武定縣東坡傣族鄉東坡街1號,郵政編碼:651601。 5.郵件投訴:電子郵箱:wdxdpxj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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