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主體法定行政機關武定縣司法局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五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3.《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4.《司法部關于律師擔任政府法律問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5.《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6.《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六條;
7.《合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
8.《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9.《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
10.《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1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
12.《基層法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
13.《基層法律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條;
二、公證機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意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印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近明機構。
三、行致執法依據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施行時間:199701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施行時間:20060301)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施行時間:20040701)
4.《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司法部施行時間:19961125)
5.《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施行時間:19961025)
6.《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施行時間:19961230)
7.《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施行時間:20040223)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施行時間:19950602)
9.《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實施時間:20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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