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共2項)
1.公證員執業、變更初審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注銷許可初審
二、行政處罰(共32項)
1.對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處罰;
2.對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處罰;
3.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處罰;
4.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人員的處罰;
5.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6.對曾經擔任過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代理人的處罰;
7.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8.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處罰;
9.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同一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10.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處罰;
11.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12.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處罰;
13.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14.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處罰;
15.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處罰;
16.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處罰;
17.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索要額外報酬的
18.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處罰;
19.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處罰;
20.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處罰;
21.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處罰;
22.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處罰;
23.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務范圍的處罰;
24.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處罰;
25.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26.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處罰;
27.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接待點的處罰;
28.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處罰;
29.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處罰;
30.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處罰;
31.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
32.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處罰。
三、行政強制(共0項)
四、行政征收(共0項)
五、行政給付(共0項)
六、行政檢查(共3項)
1.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檢查
2.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監督檢查
3.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督檢查
七、行政裁決(共1項)
行政復議
八、其他行政職權(共2項)
1.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
2.法律援助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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