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執法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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