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落實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規劃,擬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縣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組織協調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縣級應對較大以下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導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組織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負責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各鄉鎮應急救援力量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協調指導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災后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城鎮燃氣行業,管道燃氣經營,液化氣儲備充裝及管網除外)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依法生產、批發、零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協調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按照國家和省、州、縣黨委、縣政府要求部署,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區域交流與合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武定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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