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地震局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辦理武定縣地震局行政執法事項。
二、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地震行政執法規定》、《云南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實施部門
武定縣地震局
四、辦理條件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具體條件。
五、辦理流程
見縣地震局行政執法程序流程圖。
六、辦理期限
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期限的,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并告知當事人。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延長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確需繼續延長期限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將延長事由告知當事人。
七、行政執法決定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行政執法機關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等方式。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無法送達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公告送達。法律、行政法規對文書送達方式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證權、陳述和申辯權等。
九、救濟渠道
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依法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申請復議,也可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監督方式
投訴舉報電話:0878-8711413
十一、辦公電話、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點: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202室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1:30 下午:14:30~17:30
(三)辦公電話:0878-87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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