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管理股、各專賣管理所:
為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執法工作,切實提升執法水平。著力完善依法行政長效管理制度,嚴格規范煙草專賣執法行為,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水平,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全力推進專賣執法的全程監督,提升執法質量和水平,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現將武定縣卷煙打假聯合協作制度;專賣執法案件移送制度;文明執法工作制度;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專賣執法案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專賣執法錯案追究制度;專賣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專賣執法案卷檔案管理制度等九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九項工作制度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卷煙打假
聯合協作制度
第一條 煙草部門應積極主動,尋求社會相關部門的協作,形成卷煙打假合力。
第二條 煙草部門要積極構建全縣打假破網統一體,與公、檢、法等部門積極磋商,建立武定縣卷煙打假聯席會。
第三條 卷煙打假聯席會為非正式組織,打假聯席會的召開由煙草部門提議召開。
第四條 卷煙打假以“四位一體,統一調度,全程跟進,資源整合”為定位。
第五條 對于達到移送標準的煙草案件,煙草部門要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并指定專人作為聯系人,跟蹤辦案進程,提供相應協助;對于未達到立案標準但具有偵辦價值的案件,可以邀請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相關人員提前介入,指導辦案和前期證據固定。
第六條 卷煙打假聯席會不定期對在偵網絡案件進行會診,對網絡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商討,特別是就證據固定、管轄權限、定罪量刑、案件線索等方面問題進行研究,嚴格把關案件偵辦方向,確保案件快速偵辦。
第七條 打假聯席會負責本級管轄區內的打假破網工作,對有拓展價值的網絡案件線索,要加強線索跟蹤、排查,從而在組織建設、制度執行和運行機制上,形成打假破網合力。
第八條 打假聯席會負責轄區內打假破網工作,不定期督查案件進展,提高辦案效率,接受州局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在打假破網過程中,聯席會要遵循“四步辦案法”基本思路。即:“前期介入,快速進入角色,全面掌握案情;事前指導,確定偵查思路,固定間接證據;事中推動,提出偵查建議,引導偵查方向;事后督導,充實卷宗材料,完善訴前證據”。
第十條 煙草部門要著力打造指揮、控制、通信、情報、監督打假打私體系,推進卷煙打假破網工作持續開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執行,由武定縣煙草專賣負責解釋。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案件及違法行為線索移送,構建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辦案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座談會補充紀要》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煙草專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煙草專賣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向司法機關、同級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移送,也適用于本機關內部之間的移送。
第二章 向州縣局交辦處理
第三條 本局機關內設各專賣執法機構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煙草專賣違法行為時,屬直接管轄責任的,應依職責依法直接處理;如需交辦其他縣市局處理的,報請州局機關批準,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交辦給具有管轄權的縣(市)專賣執法機關查處。
第三章 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處理
第四條 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現查檢查工作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7日內將其違法行為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同級行政機關處理。
第五條 在移送前應作好證據收集工作,填寫《涉嫌違法行為移送審批表》、《涉嫌違法行為移送書》,經分管領導審批后移送。
第四章 內設機構之間移交處理
第六條 縣局內設的專賣管理所(稽查中隊)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煙草專賣違法行為,應先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現場拍照等證據固定工作,必要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抽取樣品鑒定檢驗的,應當按照監督抽驗管理的要求進行抽取樣品,能夠當場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由各專賣管理所(稽查中隊)當場適用簡易程序辦理;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或需要進行立案查處的,于2個工作日內填寫《內部移交報備表》交法制人員備案登記后,將現場檢查的材料移交縣局專賣管理科(稽查大隊)作進一步處理。
1、無證煙草專賣品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行為;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罰款或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的;
3、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4、擅自收購煙葉的;
5、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專賣管理科(稽查大隊)收到移交材料后,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并組織查處,對不符合立案的向移交單位說明情況,移交單位與辦理單位立案意見不一致,由法制人員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
第五章 向司法機關移送處理
第八條 案值超過5萬元的卷煙、煙葉案件,由專賣管理科(稽查大隊)2個工作日內填寫《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審批表》、《涉嫌犯罪線索移送書》。需要移送案件的應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單》。將違法行為線索或案件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
專賣管理科(稽查大隊)在辦理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案件中,要正確掌握、準確區煙草專賣行政違法與司法犯罪之間的界限,加強與公安等行政機關的聯系溝通,收集整理好相關證據材料后,經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移送。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武定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文明執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努力打造一支嚴格、公正、規范、文明、高效、廉潔的城管執法隊伍,樹立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文明執法,是指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儀容儀表和語言準則。
第三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時,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是本轄區實行煙草專賣行政管理的責任主體,州煙草專賣局和地方政府法制機構是監督本局文明執法的工作機構。
第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六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做到舉止端莊、行為規范、服務熱情、辦事公道。
第七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十條禁令:
(一)不準打人罵人、激化矛盾;
(二)不準強橫打砸、野蠻執法;
(三)不準玩忽職守、推諉扯皮;
(四)不準徇私舞弊、刁難報復;
(五)不準酒后執法、肆意妄為;
(六)不準吃拿卡要、私分財物;
(七)不準利用職務、謀取私利;
(八)不準濫用職權、隨意罰款;
(九)不準違反程序、越權處罰;
(十)不準亂開白條、亂收錢物。
第八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接待群眾、解答咨詢、受理申請時,應當做到:
(一)首問負責、熱情接待、認真記錄、耐心解答;
(二)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咨詢、申請、反映;
(三)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解答、辦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回復;
(四)方便群眾,嚴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規定;
(五)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當出具書面決定的不得以口頭告知代替;
第九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調查時,應當做到:
(一)進行執法檢查、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有序進行。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問及與檢查無關的問題,不得采取誘導、壓制的方式進行;
(五)檢查、詢問、調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準確,不得隨意涂抹、篡改。筆錄制作完畢,應當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六)注重宣傳教育,加強指導,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舉止;
(七)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的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第十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決定時,應當做到: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明確規定;
(二)作出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事實、理由、依據。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吸收采納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依法維護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請求;
(五)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執法效果,不得以罰代管;
(六)嚴格履行程序規定,不得忽視、違反法定程序;
(七)收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時,應當做到:
(一)按照法定時限及時送達;
(二)直接送達應在被送達人、被送達人的代理人、指定簽收人或者與被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在場時進行;
(三)被送達人有不理解之處應當耐心解答,不得“一送了之”;
(四)被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在場,注明拒絕簽收的理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字后,留置送達;
(五)采取公告送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不得“一貼了之”。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時,應當做到:
(一)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應當依據法律授權、法定條件、法定程序進行;
(二)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應當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應當將有關決定、通知依法送達當事人;
(四)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沒有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五)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與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共同清點、查驗物品,制作《暫扣財物憑證》,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六)暫扣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丟失或者損壞,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處置。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強制措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七)返還物品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取的時間、地點、方式,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儀容、儀表規范
第十三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公務員儀表風紀有關規定,做到衣著整潔、大方得體、儀表端莊、儀容嚴整、姿態良好。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著裝方面應當做到:
(一)著襯衫時下擺應當塞于褲腰內,不得外露;
(三)衣著應當大方得體。工作期間,不得以各種文化衫、背心、無袖裝、露臍裝、超短裙、短褲以及奇裝異服為工作裝,不得穿拖鞋;
(四)著裝應當系好衣扣、領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懷,不得卷褲腿。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儀表方面應當做到:
(一)保持頭發整潔、不得染彩發。男性執法人員不得文身、留長發、大鬢角、燙發或者蓄胡須。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二)不得佩戴各種奇形及迷信飾物。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體態舉止方面應當做到:
(一)站姿應當挺直、收腹,不得背手、袖手、插手,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應當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臥、斜躺、翹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應當抬頭、挺胸、收腹,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吸煙;
(四)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
(五)不得酒后執法、打架斗毆。
第四章 語言規范
第十七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做到談吐文明、語氣親和、用詞恰當、禮貌待人。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使用法言法語、規范用語,力求簡單、明了。非應行政相對人要求,不涉及無關事項。
第十九條 本規范推介以下用語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明規范用語:
(一)接聽電話、接待群眾。
1.您好,武定縣煙草專賣局,請問您有什么事?
2.請進,您好,您請坐,請問您有什么事?
3.請稍等,我給您查(找)一下;
4.對不起,您咨詢(反映)的問題不屬于我們機關的職權范圍,請您直接向××機關咨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暫時不在,請您稍后再來電話或者等他回來,我讓他給您回電話,方便的話,我也可以代為轉達;
6.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已記錄,請留下您的電話號碼,我們將在×日內給您回復;
7.再見,如果您還有不清楚之處,可以隨時打電話(或再來)。
(二)窗口規范用語。
1.您好,這里是武定縣煙草專賣局,請問您要辦什么事?
2.您要辦的事,需要具備××條件,準備××材料(原件、復印件),按照××程序辦理,這是我們印制的告知單;
3.您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可以當場給您辦理,請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請您補齊后再來;
5.您的材料我們收下了,這是受理憑證,請收好,我們將依法進行審查,并在×日內通知您辦理結果;
6.對不起,您要辦理的事項不屬于我們機關的職權范圍,請您直接到××機關辦理。
(三)執法檢查規范用語。
1.您好,我們是武定縣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人員×××、×××,今天要對卷煙經營情況進行執法檢查,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請您配合我們做好檢查工作,謝謝您的支持;
2.請您出示××證件、材料;
3.您好,我們是武定縣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人員×××、×××,現就××問題向您進行詢問,請您如實回答,您聽清楚了嗎?
4.您好,這是《××通知書》,請您在×月×日到×地就××情況接受我們的調查,并提供××材料。
5.請您核對檢查(詢問、調查)筆錄,如無誤,請您在此處簽署“以上看過,情況屬實”的意見和您的名字,如有誤,我們將予以更正,謝謝;
6.通過檢查,我們發現你(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請在×日內予以改正,我們將根據調查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四)處罰、送達規范用語。
1.您好,我們是武定縣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人員×××、×××,您的××行為違反了《××法》第×條第×款關于××規定,根據《××法》第×條第×款規定,我們 擬對您作出××行政處罰,您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依照法律規定,您可以在×日內向我機關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2.您好,這是《××執法文書》,請您收好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謝謝您的合作;
3.您好,這是《××執法文書》,您拒絕簽字接收,依照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將請他作為見證人,通過留置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4.您好,這是《××繳款書》,請您收好,并在××日內到××銀行交納罰款(收費),逾期不交,我們將對您作出××處理。
(五)強制措施、強制執行規范用語。
1.您好,為了查清××案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2款規定,我們將對××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這是《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請您核對,如無誤,請簽字,我們將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謝謝您的配合。
第五章 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專門內設機構,專人負責對本規定文明執法行為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局專賣管理行政執人員在行使煙草專賣管理職權是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縣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重大、復雜案件
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水平,規范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下列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
(一)涉案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或擬對當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
(二)擬沒收二千元以上的違法煙草專賣品或者一千元以上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
(三)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處罰決定;
(四)案情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五)其他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集體討論以會議形式舉行,成員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全體負責人及專賣管理工作部門全體負責人、專職法規員組成,集體討論會議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主持。
第三條省、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專賣、法規工作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集體討論會議程序:
(一)專賣部門負責人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依據和擬處罰意見等有關內容;
(二)集體討論;
(三)參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
(四)參會人員查看討論記錄并簽署姓名、意見。
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的,以集體意見作為處理依據;討論意見不一致的,以多數人意見作為處理依據。不同意見的具體情況應記錄在案。
第五條集體討論會議情況案件承辦部門應制作詳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記錄》,并附入案卷作為審批案件的依據。
第六條經集體討論形成的行政處罰結論,由案件承辦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
第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推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文明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煙草專賣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本部門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行為依法選擇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依法進行自主裁量和選擇適用的權力。
第三條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
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法制人員負責對本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情況及檢查情況進行規范監督。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
則:
(一)合法性原則。處罰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和范圍,并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明確執法流程。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對同一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應當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應當引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綜合裁量原則。應當綜合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等因素,對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做出決定。
第五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實施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罰。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可以單罰也可以并罰的,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一般違法行為原則上實施單罰,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并罰。
應當并罰的,不得選擇適用。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規定劃分的等級標準,選擇適用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各級煙草專賣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數額較小,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上述規定的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低限的處罰幅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選擇最低限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在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實施違法行為過程中,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
(七)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
為的;
(八)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上述規定的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選擇最高限予以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已將上述從重情節作為一種違法行為予以單獨處罰的,不再作為裁量的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應予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則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案件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全面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處罰,以及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證據。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并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當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相關審核人員應按照法律法規復核把關,并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確認:
(一)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時具有從輕和從重情節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有多名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通過的。
第十五條對需集體討論確認的案件實行登記制度。討論前,需確認參加人員及研討流程,詳細記錄案件的具體情節、討論過程和處理決定等事宜,附上參會人員簽名后,收入該案案卷卷宗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法制員在審核本級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把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情況作為重要的審核內容之一,適用確有不當的,退回重新裁量。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縣級局應當定期對本局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處罰確有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各縣級局實施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檢查,發現處罰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
法制員應當對本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檢查。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大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因濫用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濫用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因濫用或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并被查實者,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不滿”、“超過”、“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和《細化標準》由武定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案件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結合本縣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是指行政處罰案件經辦案機構案審員審核、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重大疑難案件須經案件集體討論小組審核、法制機構審核和分管專賣副局長的審批程序。
第三條 本只適用簡易及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 縣局組建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小組。集體討論小組屬松散型非常設機構,職能是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集體論證和審議。審議時,應如實記錄每個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記錄。
第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所辦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合理;
(七)程序是否合法、完備。
第六條 辦案機構的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的各環節,須如實說明案情,主動介紹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承辦人員要做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連同其他案件材料送本機構案審員審核。案審員按照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對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案卷及審核材料報本機構負責人審核。
辦案機構案審員和負責人對案件的審核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做出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辦案機構對案卷審核通過后,須將案卷報送法制機構審核。法制機構審核人員須按照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對案卷進行書面審核后交法制機構負責人審查并簽署意見。
法制機構對案卷的審核,應當在辦案機構送審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法制機構應對收到的案卷進行核審并提出下列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由辦案機構報分管專賣副局長批準后告知當事人。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三)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送。
(六)對不構成違法行為、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撤銷立案。
(七)對重大、疑難案件,建議辦案機構報請本級案件集體討論小組審議。
第十條 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填寫《閱卷筆錄》,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起返回辦案機構。辦案機構根據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和建議,做出相應的處理。對案件進行補正、修正、糾正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
第十一條 辦案機構對審核意見或者建議有異議的,由法制機構進行復核。
辦案機構對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提交分管專賣副局長決定。
根據第九條第(七)項審核建議處理的案件,應由案件集體討論小組進行集體審議。審議后,由辦案機構報分管專賣副局長審批。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審核通過的案件,由辦案機構報分管專賣局長審批。分管專賣局長應對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意見。
第十三條 辦案機構應當按照分管專賣副局長的意見,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縣局法制機構要定期對所屬縣局行政處罰案卷進行檢查評比。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依法行政錯案追究制度
第一條 案件辦理人員違反行政執法程序或因違法行政造成錯案,導致行政復議變更(撤消)、敗訴案件發生的,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1、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致使行政復議變更(撤消)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批準人離崗學習、降職(級)使用;導致敗訴案件發生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調離執法崗位;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造成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致使行政復議變更(撤消)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批準人離崗學習、降職(級)使用;導致敗訴案件發生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調離執法崗位。
第二條 未經授權,超越案件審批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給予責任人離崗學習、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三條 分解案件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離崗學習、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四條 一般程序中,重大案件不經集體研究作出處罰決定的,給予責任人離崗學習、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五條 擅自改變處罰決定或者上級機關批復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給予責任人離崗學習、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罰沒款物,給予責任人、批準人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并追繳款物。
第七條 因錯案給當事人或者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給予賠償。
第八條 因違法行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管理,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執法案卷是指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從事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卷宗。案處人員要做好行政執法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程序及其他規范整理歸檔,做到規范、真實、完整。
第三條 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并接受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對專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評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評查結合依法行政目標考核工作一并進行。不定期評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隨時進行。評查結果作為年度依法行政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評查時,由法制機關從專賣行政執法部門當年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中隨機抽取案卷,原則上案卷數量不少于當年案卷數量的20%;不足20%的,所有案卷均參加評查。
第六條 評查人員按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分別對所抽取的案卷進行評查打分,最后綜合各卷得分,確定評查結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依據年度省煙草專賣局下發的《煙草專賣執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及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評查。
第七條 評查案卷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確保評查的質量和效果。必要時,評查人員可以詢問案件的承辦人和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八條 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法制機構以《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行政執法部門限期整改,行政執法部門應將整改情況報法制機構備案。
第九條 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錯誤或者存在其他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省、州相關規定實施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武定縣煙草專賣局執法案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局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案卷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案卷整理歸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武定縣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制度。
第二條 專賣管理科對已結案的行政執法案件在執法過程中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圖紙、表格、視聽資料等都應列入歸檔的范圍。
第三條 案卷歸檔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統一保管的原則。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將檔案材料據為己有長期存放或拒絕歸檔。
第四條 專賣管理科對日常處理完畢的執法案卷材料,由本部門指定一名案卷管理人員統一保管。案卷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時應將接收的卷宗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毀。
第五條 案卷管理人員應每月定期對本單位已經結案的案卷及相關材料按照一般程序、簡易程序、行政許可等類別進行整理、匯總,編制檢索目錄并按序排列,妥善進行保管。
第六條 卷宗的保管期限須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填寫于卷宗目錄中。填寫的字跡要工整。
第七條 凡歸檔的卷宗材料必須完整、準確、書寫工整、字跡清晰,簽署手續完備。卷宗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書寫。
第八條 檔案管理人員對已接收的案卷,按照類別、保管期限、年度順序統一編號排列。案卷查閱實行登記制度,由檔案管理人記錄查閱人、查閱內容、查閱時間等事項。本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案卷的,應嚴格按規定辦理查閱手續;公安、工商、檢察院、法院等有關部門需要調閱案卷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對擅自復印、遺失、丟失、毀損案卷材料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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