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 丁某某 性別: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3月28日
身份證號碼: 532329............ 工作單位:---------------
現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發窩鄉中村村委會上大棚村32號 戶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發窩鄉
被處罰單位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單位地址:--------------------------------------------------
本機關對你(你單位) 非法捕獵野生動物 行為,于2025年4月8日立案調查,現依法查明,你(你單位)于2024年6月,在武定縣發窩鄉中村村委會上大棚村小灣山林、老火地山林放羊時,非法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腹錦雞幼體6只(經濟價值3萬元)及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環頸雉幼體2只(經濟價值600元),帶回家籠養觀賞。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構成非法捕獵野生動物。2025年4月2日,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收到云南省武定縣人民檢察院兩份法律文書——武檢刑行意〔2025〕7號檢察意見書及武檢刑不訴〔2025〕13號不起訴決定書。文書認定,丁貴發因非法捕獵野生動物行為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2025年4月7日,經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領導批示后,該案移交至局屬林政稽查隊依規辦理。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云南省武定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1份、云南省武定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1份、云南省武定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理由說明書1份、當事人丁貴發身份證復印件1份、詢問筆錄1份、武定縣公安局生態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刑事偵查卷宗1卷 證據為證。2025年4月1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草原行政處罰先行/聽證權利告知書》(文號:武林草罰權告〔2025〕1號),告知了你(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你(你單位)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1.你(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
?2.你(你單位)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你(單位)辯稱:“本人看過案件材料以及下發的處罰意見,對我捕獵野生動物一事深刻的意識到是不對的,我愿意接受處罰,但是罰款金額較重,只能承擔起1500元的罰款,超出部分我無力承擔,捕獵的野生動物已經放歸自然,無法沒收。自接受你局調查以來,本人積極配合你局調查工作,態度誠懇,我已改正違法行為。本人家庭中老人年老多病,長期需要服藥,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現整戶享受低保,是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口。本人的兩個子女都在發窩鄉上讀小學,需要開支較大的費用。綜上所述,目前本人經濟條件十分困難,無力承擔較重罰款,希望你局對我給予減輕處罰”,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非法捕獵野生動物行為,違法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行為應受處罰。2025年4月29日,本局召開了審案領導小組會議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經調查,丁貴發承認違法行為,主動放生野生動物,并陳述家庭經濟困難(建檔立卡貧困戶,需贍養患病老人及撫養子女)。行政機關綜合考慮其配合調查、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等因素,故你(你單位)的上述意見經本機關復核,予以采納。
本機關認為,你(你單位) 非法捕獵野生動物 的行為,違反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的規定;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機構有組織開展” 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雙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放生野生動物,并陳述家庭經濟困難(建檔立卡貧困戶,需贍養患病老人及撫養子女)。行政機關綜合考慮其配合調查、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等因素,對當事人處罰有(□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開戶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收款人:武定縣財政局,賬號: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銀行或者通過指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你單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武定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祿豐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武定縣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5月8日
共二聯 第一聯 附卷
| 上一條:武定縣插甸鎮人民政府林業行政處罰公示07號 |
| 下一條:武定縣農業農村局2025年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