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楊XX性別:男出生日期:19XX年9月10日身份證號碼:53232919XXXXXXXXX工作單位: 農民
現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插甸鎮樂茂河村委會大平地村XX號 電話:聯系電話:151XXXXX 戶籍地址: 武定縣插甸鎮樂茂河村委會大平地村XX號
本機關對你在未辦理相關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至10月,在武定縣插甸鎮樂茂河村委會大平地村村后山頭山山林處砍伐燒柴的行為涉嫌濫伐林木 行為,于 2025年4月9日立案調查,現依法查明,你濫伐林木一案經鑒定,涉案現場毀壞林地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起源為天然林,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林種為一般用材林,主要樹種為云南松;被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為按照《武定縣木材市場價格調查記錄表》中(當地1?標準重量(噸)活立木=1.2噸)測算得1.977立方米,按照《武定縣木材市場價格調查記錄表》中(當地1?標準重量(噸)活立木=1.2噸)測算得1.977?X1.2噸/ M3=2.3噸。林地所有權為樂茂河村委會大平地村集體所有,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樂茂河村委會大平地村集體所有。案發后,楊XX能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了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1)違法嫌疑人陳述筆錄;(2)證人證言筆錄;(3)鑒定報告;(4)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5)現場照片;(6)相關權屬書證。以及與案件相關等材料,證據為證。2025年 4月 2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林業草原行政處罰先行權利告知書》(文號:武插政罰權告【2025】07號),告知了對你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你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機關認為,你 在大平地村后山頭山林處濫伐林木的行為: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2、按照《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積計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樹50株以上不滿300株的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倍以上2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
2、按照《武定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武發改價認結論【2025】35號的規定:(三)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我單位受理價格認定協助后,成立了價格認定小組,指派名價格認定人員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勘驗,并對武定市場進行了價格調查,同等規格的燒柴150.00 元/噸。認定價格=市場價格x數量即150.00元/噸x2.3噸=345.00 元
(四)價格認定結論
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叁佰肆拾伍元整(¥345.00元)。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
案發后楊XX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處理,自己承諾2025年12月31日前將自己造林栽樹41株。
對當事人處罰有從輕的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處以下林業行政處罰:
1. 責令楊XX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于2025年12月31日前自己造林栽樹41株。
3、對楊XX處罰濫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即:2.3噸X150元/噸X3倍=1035.0元(大寫:壹仟零叁拾伍元零角零分整)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楚雄州中心支庫 (賬號: )或者通過指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你單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武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祿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武定縣插甸鎮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5月20日
行政執法人員:李自元 執法證號:25090954026
王強學 執法證號:2509099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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