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武政行復〔2025〕1號
申請人:付**,男,彝族,1990年3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請人:武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住所地:武定縣獅山鎮元武路195號
法定代表人:劉建恒,大隊長
申請人付**不服被申請人武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武公(交)行罰決字〔2024〕5323292600104177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請人付**郵寄來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要求復議機關撤銷武公(交)行罰決字〔2024〕5323292600104177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為:1.行政復議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3.武公(交)行罰決字〔2024〕5323292600104177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付**2024年6月12日收到被申請人武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武公(交)行罰決字〔2024〕5323292600104177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明確告知申請人付**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但申請人**直至2025年1月17日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綜上,申請人付**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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