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云武政行復不受決字〔2024〕第1號
申請人:周*,男,2004年2月*日生,土家族,住址:**。
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建波,系局長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文化路8號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投訴答復,2024年8月18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網上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要求撤銷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答復。
經審查,申請人周*于2024年7月31日在(武定縣)***老店購買了一袋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生產的菌湯包,因在標注中未標注兒童不宜食用,于2024年8月1日通過全國12315向被申請人投訴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認為該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調解消費者投訴。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于2024年8月6日將受理情況告訴申請人,案件受理后被申請人到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進行調查核實。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不同意調解,拒絕賠償。被申請人對武定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下發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8月13日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己整改完成,同日被申請人將投訴辦理情況反饋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己依法履行職責,云南省武定***產品加工廠不同意調解,拒絕賠償,調解未成功,這對申請人未造成損失,也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的投訴答復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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