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國土資源局
關于對人大代表171號建議的回復
文建梅等代表:
首先,感謝你們對國土資源工作的關心、支持、理解,也歡迎你們多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你們在武定縣第十七屆第二次會議代表建議意見中提出的總號171號,國土類01號《關于禁止在勐果河內非法取沙一事的建議》案,已由縣人民政府轉交我局辦理,現答復如下:
針對勐果河內非法取沙情況,我局從2016年開始就一直在調查和制止,對現有的四家砂廠每年進行例行巡查和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在2016年7月,對位于東坡村委會馬草壩的李燕砂石料廠進行了行政處罰,現場查扣裝載機1臺,并處10000元的罰款,鑒于東坡鄉沒有合法的砂石料廠,脫貧攻堅任務重等情況,責令當事企業辦理合法礦山手續,以滿足當地群眾對建筑材料的需求。當事企業積極配合,但在辦理 采礦許可證時,因其礦石來源屬河道內不穩定沖積體,無固體礦山,無法劃定礦區范圍,無法進行礦產儲量核查,無法核算采礦權價款,導致采礦證無法辦理。長期以來,形成各位代表現在提出的危害農田、危害河道、影響交通等實際情況。
經我局調查研究,以上情況的形成,主要是因為行政監管主體未明確,行政執法主體不對應造成,我局建議,對東坡鄉勐果河內采砂的管理,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確定準確的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依據合法的管理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按照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按照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制定可操作的管理措施
按照《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東坡勐果河非法采砂對東坡鄉人民群眾造成的影響,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十分理解。對八位代表提出的建議,縣國土資源局也將按照部門職能,積極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監管,依法依規,打擊非法河道采砂行為,保障群眾利益。
此復。
聯系電話:8712336
武定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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