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宗坤代表:
你提出的關于請求幫助解決阿過咪村禮拜房建設資金的建議,已交我們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宗教活動場所是信教群眾集體進行宗教活動的公共場所,是各級黨委、政府和愛國宗教團體聯系、教育引導信教群眾的陣地,是宗教界發揮自身積極作用的重要平臺。發窩鄉阿過咪教堂屬于我縣較早批準設立的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之一,在該宗教活動場所活動的信教公民主要來自阿過咪村委會、東坡鄉以納古村、以莫古村,約100人。2017年縣人民政府對阿過咪村民小組實施扶貧異地搬遷到新址刀甲,距離老村5公里。為方便信教公民開展正常的宗教生活,需要在新址建蓋宗教活動場所,并懇請我們幫助解決禮拜房建設資金。我們認為這符合當地實際和滿足信教公民開展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很有必要。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以及《云南省宗教事務規定》之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土資源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質量、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其管理組織應當將包括規模、建筑樣式、宗教標識物、資金等內容的建設方案,報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竣工后,應當依法辦理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備案;宗教活動場所遷建的,原址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予以注銷并停止宗教活動。”的規定,阿過咪教堂雖然屬于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但從你們目前的情況來看屬于新建,這需要報請州民宗委審批同意后才能新建。然而,據我們之前向縣基督教兩會了解,他們沒有收到過阿過咪教堂提出的有關新建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我們也沒有收到過此類請示。因此,我們建議:一是請發窩鄉人民政府督促鄉教務組指導阿過咪教務組,盡快向縣基督教兩會提出關于新建宗教活動場所的請示,并報我局初審相關手續后報州民族宗教委審批后再建教堂;二是對于你們提出的需要幫助解決禮拜房建設資金的問題,由于我縣宗教活動場所點多面廣,迫切需要修繕和拆除重建的危房宗教活動場所較多,縣級財力有限,無力投入更多的專項資金幫助宗教活動場所解決燃眉之急,宗教活動場所的大部分修繕、建設資金主要通過向省、州民族宗教委爭取。今年下達的項目資金屬于去年就已上報的項目,我局只有在明年的項目經費中幫助你們協調解決一部分資金,其余的大部分建設資金要靠教會自籌、信眾奉獻一部分或通過其他渠道爭取的辦法解決。今后,我局將繼續加強與省、州宗教工作主管部門的溝通、對接,力所能及地為阿過咪教堂爭取建設缺口資金。
十分感謝你對我縣宗教場所搬遷重建工作的關心支持,希望今后繼續得到你的更多關注和支持。
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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