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樺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對插甸大牲畜交易市場給予項目和資金支持的建議,已交我們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由于插甸鎮交通便利、氣候溫和、農副產物豐富,畜牧業生產較為發達,多年來就形成了武定縣內乃至全州規模較大的牲畜交易市場。由于市場的發展需要,武定縣插甸陽光大牲畜市場由插甸街遷到長沖,通過多方努力,市場初具規模,牲畜交易活躍,解決了群眾“賣畜難”的問題,促進了全縣農民增收和畜牧業的發展,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在此,感謝您對武定縣畜牧業發展作出的努力!
一、對“進一步完善市場的基礎設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場建設”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發市場給予扶持”。為此,對畜禽交易市場的建設和扶持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畜禽交易市場建設屬于政府社會化服務功能的組成部分;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組織收集、整理、發布產銷信息,并為生產者提供服務。我局建議:一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向社會招募投資人或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入有實力的投資人或企業來共同投資建設和經營市場;二是建議你們積極向插甸鎮人民政府申請或呼吁,把大牲畜交易市場建設納入插甸鎮的城鎮規劃內容,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項目支持和資金扶持,完善規范大牲畜交易市場。
二、對“建設陽光大牲畜市場牲畜檢疫室,對進出市場的牲畜進行檢疫”的建議
建議中所提的檢疫是開展動物產地檢疫,2010年,經省級批準公示,插甸鎮已在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畜牧獸醫站)設立了“動物檢疫申報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范》等規定,動物檢疫申報點原則上按照鄉鎮進行設置,檢疫工作由官方獸醫具體實施。一方面在武定縣陽光大牲畜市場設動物檢疫申報點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插甸鎮已設有一個動物檢疫申報點,不能再在陽光大牲畜市場內設動物檢疫申報點;另一方面插甸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畜牧獸醫站)人員嚴重不足,抽不出人員到陽光大牲畜市場設立的動物檢疫申報點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因此,你作為陽光大牲畜市場的舉辦方,要嚴格按動物防疫條件的要求執行相關制度,一是執行每周一次清洗消毒制度,即周一市場交易結束后,認真清理打掃所有場地及圈舍,并噴灑消毒藥;二是堅持入場動物查證驗物制度,所有進場動物需持“一證一標”(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免疫耳標)的動物方能入場交易,并做好查證驗物和登記記錄;三是做好動物疫情測報工作,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四是認真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做到病死動物不出場點;五是交易后運輸的動物,持原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和動物免疫耳標到插甸鎮動物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換取動物產地檢疫證明。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將結合自身的職責職能,積極指導大牲畜交易市場的舉辦方,認真落實各項動物防疫條件,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積極促進交易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全縣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牧業健康發展。
感謝您對我縣畜牧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同時也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關注和支持農業農村工作。
武定縣農業農村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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