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衛生相關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衛生事業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衛生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六)衛生發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信息公開網武定縣衛生健康局站點
(二)本單位電子顯示屏及黨務政務公開專欄
(三)部分內容根據情況采取會議公開方式進行公開
(四)涉及醫院院務管理方面的信息由本醫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局機關相關股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六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程序:
(一)屬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的由各相關股室進行審查,分管領導進行審核,經審查屬于保密信息的,不予公開。
(二)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經過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三)同意公開的,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要協調的,經協調確定后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本制度由武定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