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三條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機關部門的,其中任何一個機關部門在發布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機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與其他機關部門職責權限有關聯的重要政府信息,擬發布政府信息的機關部門應先與相關機關部門協調溝通后,再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發布。
第四條涉及機關部門為同級行政主體的,相關機關部門均為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協調。涉及機關部門為不同級別的行政主體的,下一級行政主體可報請其上級機關組織協調。
第五條政府信息發布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六條機關部門向擬發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部門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機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及時回復。機關部門進行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時,不得違反關于信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處理的法定時限要求。
第七條機關部門與不屬于本縣行政管轄權范圍的機關部門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意見不一致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機關部門提出協調申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申請協調的事項、自行協調的情況、主要爭議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實。機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機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九條機關部門發布政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發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性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條機關部門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經批準發布的信息,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的;
(二)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或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直接發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發布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