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為切實促進旅游市場恢復,提振行業信心與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依據
《關于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條“積極吸引省外游客”第九款“對參加省、州市組織的赴省外開展市場營銷推廣活動的旅游協會、企業,省財政廳按照每次每家補助1萬元,同一協會和企業最多每年累計補助5萬元。”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申報、初審、復審、公示、撥付的工作流程,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由省文化和旅游廳進行復審,對旅游商協會和文旅企業實施補助。
二、實施時間
自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三、實施對象
2022年內參加省、州市組織赴省外開展市場營銷推廣活動的相關旅游商協會和文旅企業。
四、實施流程
(一)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旅游商協會和文旅企業,對照資料清單(見附件1)準備相應材料,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載《省際合作補助申請表》(見附件2)填報,并在規定申報時間內通過“陽光云財一網通”向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報。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1日-11月10日
(二)初審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補助申報單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在規定時間內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審核報送資料并填寫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意見。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15日
(三)復審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對通過州、市初審的省級財政補助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確保材料真實、完整、合規,確定省級財政補助額度和名錄。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20日
(四)公示
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審定的補助額度和名錄,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30日
(五)撥付
公示期滿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廳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出具補助資金撥付意見,并按照省財政廳財政資金撥付流程,年底一次性逐級撥付獎勵資金至相關企業。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10日
五、相關事項
(一)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通過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對政策進行廣泛宣傳,確保屬地旅游商協會和文旅企業充分了解補助政策及申報條件,及時進行申報。
(二)參與申報的旅游商協會和文旅企業應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對多頭申報、套取、騙取財政資金,挪用資金用于理財等套利行為,取消財政政策支持,追回省級資金,予以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申報行業發展各類資金,不得享受相關企業優惠政策,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公示期內省文化和旅游廳或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舉報、投訴或者異議的,由提出方提供相應證明。一經查實,省文化和旅游廳有權取消相應商協會或企業的獎補資格,另行確定獎補單位,并按程序進行公示及獎補。
(四)省文化和旅游廳機關紀委對實施全過程開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