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簽訂期限一般為3至5年。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按照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合同各方主體相關情況。
(2)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履約保證金。
(7)房屋使用及修繕。
(8)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情形。
(9)房屋騰退及驗收。
(10)用人單位相關職責。
(11)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12)其他約定。
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每套公共租賃住房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500元(不計利息)。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敃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