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確定監(jiān)護人。
2.年齡不足18周歲的申請人。
3.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在就業(yè)地有房產轉讓、贈予、買賣行為的(含自有住房或已購買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家庭)。
4.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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