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定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武政通〔2016〕156號)的相關要求,武定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辦理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武定縣工作的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1.申請人要滿18周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或在申請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在武定縣城規劃區(社區)范圍內的非農戶口持有《低保領取證》,并享受民政部門城鎮低保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三、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
1.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1年或1年以上)
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
5.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超過兩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
四、申請材料及附件資料
1. 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 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 工作、收入和住房證明(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此證明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申請人為靈活就業人員的,由現居住所在地社區出具);
4. 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革命烈士證、勞模證、楚雄州特困職工優惠證、退休證、殘疾證、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證明材料。
五、公共租賃住房辦理程序
(一)申請受理
申請保障的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或單位所在地的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公示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工作、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告知申請人。初審合格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的將初審材料進行復審。
(三)復審公示
公安局、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民政局或獅山鎮民政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分別于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員情況、家庭收入、工作、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
(四)終審公示
審批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分別于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工作、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批意見,并將符審批材料交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工作、庭人數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根據分配方案進行實物配租。
六、入住后的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一般為 3 年
2.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3.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垃圾、通訊、數字電視、網絡、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 5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 6 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累計 6 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7)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